发布时间:2023-12-19 13:45:00 作者: 来源:民政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4.《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指南(试行)》(内民政发〔2022〕41号);
5.《关于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85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是总则、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社区社会组织的界定、分类管理模式、总体要求以及党建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明确了适用范围、登记方式、登记条件,在场所要求、会员数量和开办资金等方面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等。
第三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明确备案申请的条件、程序,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和备案证书管理等。
第四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在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五部分: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相关表格样式等问题。
三、创新举措
1.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办法》提出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需征得所属苏木乡镇(街道)或所在嘎查村(社区)同意后实行直接登记(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2.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办法》提出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苏木乡镇(街道)或嘎查村(社区)场所使用证明的,苏木乡镇(街道)或嘎查村(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登记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一般不低于10个,个人会员一般不低于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一般不低于2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会员数量要求和注册资金具体标准由旗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旗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可按规定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办法》指出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推行审批材料“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办理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对理事、监事备案表施行容缺受理,办公场所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4.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后属地报到制度。《办法》提出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属地苏木乡镇(街道)报到信息表》,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前往办公住所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报到。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联 系 人:訾睿、朝格图
联系电话:0477—8588236/8376337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