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2 14:31:00 作者:王颢雯 来源: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指南(试行)》(内民政发〔2022〕41号)、《关于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鄂尔多斯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指南(试行)》(内民政发〔2022〕41号)、《关于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嘎查村(社区)为主的村社区居民或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本嘎查村(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牧区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向旗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民政局或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苏木乡镇(街道)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嘎查村(社区)进行简易备案。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依照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植根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六条 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第七条 旗区民政局或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到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由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办理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和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需征得所属苏木乡镇(街道)或所在嘎查村(社区)同意后实行直接登记(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一般由“旗行政区划或名称+苏木乡镇(街道)名称+嘎查村(社区)名称+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XXX旗XXX街道XXX社区XXX(业务领域)XXX(组织形式)。其中,市辖区要冠以市级行政区划或名称,“市行政区划或名称+区行政区划或名称+苏木乡镇(街道)名称+嘎查村(社区)名称+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鄂尔多斯市XXX区XXX街道XXX社区XXX(业务领域)XXX(组织形式)。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根据需要可加字号,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街道亿利金威社区友爱(字号)志愿服务队。具体工作中,可以不加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名称。
(二)有规范的章程。
(三)有具体活动的场所或地点。
(四)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设备设施。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苏木乡镇(街道)或嘎查村(社区)场所使用证明的,苏木乡镇(街道)或嘎查村(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登记场所;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一般不低于10个,个人会员一般不低于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一般不低于20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人民币,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会员数量要求和注册资金具体标准由旗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旗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可按规定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推行审批材料“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办理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对理事、监事备案表施行容缺受理,办公场所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三条 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后属地报到制度。成立登记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属地苏木乡镇(街道)报到信息表》,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前往办公住所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报到。
第十四条 旗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指导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阶段按要求同步建立党组织,采集党员信息、转接组织关系。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变更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街道)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备案后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负责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的采集、统计工作,按季度向旗区民政局报送动态调整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规范的名称,由“旗区名称+苏木乡镇(街道)名称+嘎查村(社区)名称+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XXX旗XXX街道XXX社区XXX(业务领域)XXX(组织形式)。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根据需要可加字号,如:东胜区建设街道亿利金威社区友爱(字号)志愿服务队。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具体活动的场所或地点。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六)备案的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会员数量的要求由旗区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苏木乡镇(街道)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材料和场所使用权证明,具体包括: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三)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会员名册;
(六)负责人个人声明;
特殊行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社团类为1、民非类为2)+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街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应于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到苏木乡镇(街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三年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视为该社区社会组织自动解散,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到苏木乡镇(街道)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苏木乡镇(街道)填写《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办理注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木乡镇(街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连续2年(含)以上未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备案;
(七)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苏木乡镇(街道)对发展成熟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民政局或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达到苏木乡镇(街道)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嘎查村(社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简易备案表》,进行简易备案后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履行简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嘎查村(社区)指导其到苏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
第四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旗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按要求开展登记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监督、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实行“登管分离”的旗区,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不留管理盲区。
第三十条 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履行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指导,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 登记、备案以及履行简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在苏木乡镇(街道)及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日常监督下,开展业务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第三十二条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指导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办公住所所在地和活动开展地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报告。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办公住所所在地和活动开展地苏木乡镇(街道)报告。履行简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在本嘎查村(社区)开展活动,重大活动需与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苏木乡镇(街道)与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苏木乡镇(街道)与所辖社区社会组织至少每季度联系一次,了解社区社会组织业务开展、党建等工作和问题困难等情况,建立联系台账。
第三十五条 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每年年底前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为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活动场地、资源链接等支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
第三十七条 鼓励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员会推动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经费经规定程序委托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管理。
第三十八条 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十九条 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机制。
第四十条 经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法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可依法转给辖区内同类型社区社会组织使用。
第四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根据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建议,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苏木乡镇(街道)和旗区民政部门等投诉、举报。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各旗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