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6 14:38:00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本《办法》共4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八方面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加强党建管理

    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已建立行业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行业党组织继续直接管理;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未建立行业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协会商会组织要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

    三、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72号)执行。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组织党建办、各行业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四、加强资产、财税和收费监管

    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五、加强业务活动监管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六、加强信用监管

    全面建立协会商会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七、强化联合执法机制

    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工作,推动部门沟通协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八、引导发挥作用

    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会员权益、化解纠纷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成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和服务行业的重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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