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2-11-15 16:10:00    作者:田蕴然    来源: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案情简介:2021年6月,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县城内某电子烟销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该店主要销售各种口味的电子烟产品,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且该店店员向消费者宣称电子烟对身体无害。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向消费者所宣称的电子烟有戒烟功效且对身体无害的科学依据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到期无法提供。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如查证属实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行为,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该电子烟销售店的行为,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及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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