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7 14:40:00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一、背景和意义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自治区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出台实施后将规范登记管理机关执法流程,督促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有利于社会组织激发活力,实现规范发展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制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约谈目的及原则,第二章为约谈的对象,第三章为启动约谈的情形,提出了启动约谈的12种情形。第四章为约谈准备,对约谈通知书、约谈人员等进行了明确。第五章为约谈实施,规定了约谈的程序。第六章为整改处置,提出了下发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方式。第七章为其他,主要对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约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适用范围

    1.拟成立社会组织的约谈。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完成登记前,以约谈的形式告知登记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完成登记后社会组织的约谈。对社会组织完成登记后,以约谈的形式告知成立登记后应注意的各类事项,介绍办理相关流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政策,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3.换届期间社会组织的约谈。对社会组织在换届期间,以约谈的形式督促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召开换届大会,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强调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4.被投诉举报社会组织的约谈。指出其存在问题,警示法律后果,及时制止纠正不正当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程序

    1.约谈前的准备。包括确定约谈人员、被约谈人选、确定约谈主题、制作约谈通知书等。

    2.约谈执行步骤。包括表明及核对身份、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指出违法违规情形、约谈对象进行陈述、提出整改意见等。

    3.约谈后的整改。包括约谈对象应当作出整改承诺,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开展检查、回访及验收等。

    五、约谈要求

    1.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约谈,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约谈对象不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要求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行政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3.约谈的承办人员应做好记录,由谈话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建立行政约谈档案作为之后监督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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