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0 10:45:00 作者:訾睿 来源:社会救助科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核确定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并要求及时公布标准。我局草拟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如无不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附件: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2.鄂尔多斯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5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布的标准
新标准从2023年1月份起执行,各旗区要确保于2023年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7月以后按新标准发放,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二、做好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工作
2023年,自治区将东胜区、鄂托克旗确定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试点旗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低保标准城乡统筹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旗区要认真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2〕110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
政策解读相关链接:http://mzj.ordos.gov.cn/xxgk_78510/fdzdgk_1/zcjd/202305/t20230530_3415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