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民政局、档案局,康巴什新区管委会民政局、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准格尔旗低保办:
为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水平,现将《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档案局
2014年12月3日
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促进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低保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档案是指在低保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记载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低保档案应纳入旗区民政局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低保档案应依法管理,低保对象应全部建档,日常管理要有专人负责,随时办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
第二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第五条 全市低保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各旗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旗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应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为低保档案工作提供条件,保证低保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八条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全市低保档案原则上分为以下三类:
(一)审核审批类档案:是指旗区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复核、调整标准、取消相对人低保待遇等过程中形成的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综合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工作政策法规、上级文件、本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三)特殊载体类档案:包括低保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涉及低保工作的照片、音频、视频资料和其他电子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各类低保档案分别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归档:
(一)审核审批类档案的整理归档:附件1至附件11,由旗区民政局整理归档,其中的附件1至附件8需按照“一户一档、分类建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归入低保户档案中,做到连续完整,附件9和附件10按年度归入近亲属备案专用档案盒中,附件11按年度单独归入公示档案盒中。A类保障人员用绿色标识、B类保障人员用黄色标识、C类保障人员用红色标识。附件12至附件19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整理归档,其中附件15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同时整理归档。旗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到纸质档案与对应电子档案双套制。
(二)综合管理类档案的整理归档:低保工作政策法规、上级文件、本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等综合管理类档案,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都需要整理归档。其中的政策法规、上级文件、本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报表等资料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三)特殊载体类档案的整理归档:特殊载体类档案,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都需要整理归档。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内档发〔2013〕73号)、《内蒙古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内档发〔2013〕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电子文件计算机档号编制规范》(内档发〔2013〕72号)有关标准整理,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归入本单位特殊载体类档案。
第十条 档案整理的时间:根据“低保对象有进有出、低保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性质,审核审批类档案应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归档,最迟在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审核审批类档案整理完毕;其余两类档案与本单位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类档案整理时间一致。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综合管理类档案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执行,特殊载体档案的保管期限与其对应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时,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低保工作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逐件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经鉴定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到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销毁。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外单位或个人查阅低保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经过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尊重低保对象隐私权,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 低保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办妥档案交接手续。移交档案时,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对在低保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低保档案工作中失职造成档案损毁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规范档案管理,便于工作开展,市局统一制定了低保各类表格,本办法发布后的低保办理一律填写此统一的表格,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低保档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申请低保诚信承诺书
3.鄂尔多斯市申请低保家庭授权核对委托书
4.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6.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量化认定表
7.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8.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复核表
9.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享受低保备案表
10.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11.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旗区民政部门审批前公示
12.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
13.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14.鄂尔多斯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情况定期报告表
15.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
16.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公示
17.鄂尔多斯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成员长期公示表
18.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未通过通知单
19. 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保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