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14 10:56: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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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民政局、康巴什新区民政局,东胜区低保中心、准格尔旗低保办:
现将《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14年7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低保工作的违法违纪或不公正现象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各级低保经办人员违反低保规定为家人或亲友办理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各级低保经办人员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受理、审核、审批低保申请的,或在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三)家庭或个人通过转移资产、欺诈等方式骗取低保待遇的;
(四)旗区、苏木乡镇违规挪用低保资金的;
(五)旗区、苏木乡镇未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的。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来电、设置投诉举报箱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各级低保机构要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来信地址及收件人、来访地址及接访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举报。
第五条 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低保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工作;对投诉举报人叙述的情况做好笔录,做到热情周到、耐心解释、详细记录、审慎答复。
第六条 低保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情况上报相关领导,并按照有关政策依据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上级低保工作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可以通过公函的形式责成投诉举报来源地旗区低保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七条 根据情况,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如果投诉举报人有真实的地址的,低保工作机构应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给投诉人;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下级机关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的同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三)对一些情况复杂、涉及人员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上级低保工作机构不可将其交由下级低保工作办理,本级必须安排专人赴实地调查,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四)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八条 对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和举报,一般在15天内处理完毕;对于案情复杂的举报投诉,一般在30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将本级受理和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逐一建立档案,举报信、笔录、其他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的答复和呈报上级的有关材料统一整理进入该投诉举报案的档案中。投诉举报案件根据受理时间按年建立统一台账,便于查询。
第十条 各级低保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受理或处理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本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污蔑诽谤低保工作人员或机构的投诉举报人,经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