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07 15:22: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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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内政办发[2012]73号),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
(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我区居民申请当地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家庭基本经济情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包含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在本乡地域内劳动收入、外出从业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包含第一产业纯收入,即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收入;第二产业纯收入,即从事工来、手工业、建筑业等各业收入;第三产业纯收入,即从事服务业和流通业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含存款及有价证券及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房屋和机械租金、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土地草场流转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包含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的款物、城市亲友馈送的款物、离退休金、养老金、城市亲友支付赡养费、农村亲友支付赡养费、救济金、救灾款、退税、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接补贴、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收入、良种补贴收入、无偿扶贫或扶持款、得到赔款等。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包括各种实体经营和商业活动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含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含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补偿收入、失业保险金、赡养收入、捐赠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产、高档收藏品和艺术品等。
国家和我区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及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城镇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牧区按自治区扶贫办公布的贫困线标准)。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 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 当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三)家庭财产或家庭支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3、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4.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时段
(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五、家庭经济状况登记与核对授权
申请人在申请我区社会救助时,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如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登记表及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建档保存,另一份归档到社会救助家庭档案。声明书同时作为民政部门核对其家庭成员有关证券、银行存款、房产、个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车辆、公积金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
六、法律责任
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我区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