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 第5208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07 09:16: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包亚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乡镇社会组织的培育的建议》(第52088号)已收悉,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情况

    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85号)文件要求,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鼓励旗县(市区)采取降低注册资金、减少会员数量等方式,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具体标准由旗县(市区)确定。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乡镇(苏木)实施管理,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目前鄂托克前旗印发了《鄂托克前旗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降低社会团体成立时会员数量要求,单位会员一般不低于5个,个人会员一般不低于1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一般不低于15个;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

    二、关于对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目前,市民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建议旗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同时鼓励旗区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居民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基层治理类、乡村振兴类以及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在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文明创建、开展关爱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下一步,市民政局在开展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会按照各旗区社会组织发展数量、质量、规模和各旗区实际需求制定购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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