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19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15 15:48:00    作者: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包亚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为老服务的建议》(第194号),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工作。《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推进以区域性养老机构为中心,以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网点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放型、护理型、区域性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场所。《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要求,着力推进农村牧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打造包含健身保健、餐厅、卫生服务站等一场多用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村牧区投资兴办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有条件旗区将敬老院改造升级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老人开放。

    近年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取得较好成效。一是建成了市旗(区)两级一体化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配建了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呼叫派单系统、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全市老年人、机构(场所)基础信息数据已全部录入,老年人助餐服务以及居家上门服务等工单数据实时采集上传,实现了“线上”监管调度与“线下”服务联动,打造起了老年人“住得上”“住得起”“住得好”的“虚拟养老院”。二是加大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投入。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奖补制度》(鄂民发〔2021〕104号),市、旗(区)两级财政将养老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近两年来,全市累计筹集资金1.8亿元(其中,市级筹集8000余万元)用于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每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大小、服务老年人数、服务满意度等情况给予30-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以及每年10-20万元的运营补助。三是构建以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以苏木乡镇敬老院为辐射,以农村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成旗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16个,每旗区至少保有1个旗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全市乡镇敬老院通过机构改革、公建民营等方式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具备接收社会老人的工作条件,10家敬老院已开始接收社会老年人。全市建成运营互助幸福院51个,设置床位1660张,服务覆盖152个嘎查村。建成苏木乡镇养老服务中心31个,将专业性养老服务与一般性养老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优质保障。四是加强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工作。全市59个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100%,护理型床位占比50%以上,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签约率50%,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工作扎实开展。五是加强农村牧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民政、公安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和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鄂民发〔2018〕188号),为农村牧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心理疏导、文体娱乐等关爱服务。2021年制定《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度》(鄂民发〔2021〕103号),为老年人购买精神慰藉、医养康养等服务。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正如代表在建议中提到的,在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特别是乡镇为老服务层面,还存在资金投入机制不够健全,乡镇为老服务中医疗服务不够全面有效,乡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等问题,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加以推动解决。

    一是大力推进旗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农村牧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是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下一步将在农村牧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基础上,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改造和功能拓展。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牧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均衡配置,有序建设。支持在农村牧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日常医疗设备、辅助性医疗康复设施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水平,进一步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老年人生活和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众分类给予救助帮扶。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保持兜底救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继续实施低保渐退、收入扣减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建立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三是聚焦重点人群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重点增强县域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失能照护和集中供养能力,满足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为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同时在县域内发挥服务辐射示范作用。发挥乡镇敬老院支点作用,盘活设施资源,增强运行活力,赋予区域性养老服务和指导中心的职能,实现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依托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巡访措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成员、驻村干部、民政协理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开展定期巡访工作。合理确定巡访频次,结合实际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第一时间向巡访对象的赡养人(扶养人)通报,督促及时妥善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必要时协助其向有关方面申请紧急救援。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四是积极做好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工作。鼓励将乡村的养老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和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利用乡村医疗机构直接为乡村的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在农村牧区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和护理站,派驻医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推行“养中有医”。发挥村卫生室基础作用,对农村牧区的重点人群实行签约服务。通过签约,由村医为居家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有针对性地对这些家庭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方便农村老年人看病就医,提升农村老年人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水平。

    五是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配合做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进一步摸清农村牧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底数,掌握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状况。结合“金民工程”部署应用,持续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进一步掌握农村牧区老年人基础数据,为健全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组织开展巡访责任人业务培训,创新信息化、智能化巡访方式,强化工作能力,提高巡访效率。

    六是传承孝老爱亲家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孝老爱亲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引导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情感慰藉。开展“讲敬老故事、做孝顺儿女”、“好媳妇”、“孝亲敬老之星”等多种活动,宣传孝老爱亲家庭典型,增强家庭孝老爱亲责任,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积极开展农村牧区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及志愿者活动,营造依法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指导协调成立村级党员志愿服务队,与困难老年人结对帮扶,为老年人解决衣食住行等生活困难;探索组建由留守妇女组成的孝心护理员队伍,使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有笑脸、留守妇女有收入、留守儿童有关爱;村卫生室、理发店、小超市、私人营运车辆发挥各自特点,为老年人开展助医、助行、理发、送货上门等服务,实现农村老年人“小事不出门、小病不离村、难事有人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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