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8 14:30: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旗区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77号)文件精神,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厅发〔2016〕72号)文件内容,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持续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鄂尔多斯市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拟以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和建议,请认真填报附件3并报送各单位联络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务于2020年10月20日16:00前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函形式报我局,无意见也需报送。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联 系 人:塔拉
联系电话:8588231 13947765432
电子邮箱:jzk8588231@126.com)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7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以向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规范的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目标
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既影响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自治作用,也困扰着居民群众日常生活。不仅提高了群众办事的制度成本,也形成了滋生腐败的灰色空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自治、依法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今年,各旗区各部门要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梳理,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思路和举措。2021年,各旗区各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2022年,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规范证明事项
(一)明确证明事项。各旗区要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凡是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二)规范证明程序。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旗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严格印章管理。要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管理的指导,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并经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是推动解决“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各旗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扎扎实实做好贯彻落实,推进鄂尔多斯市的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定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停止出具证明,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证明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各旗区、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情况,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及时进行清理,对需要新增的证明事项和工作任务及时增补。新增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或协助开展的工作任务,要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三)规范证明与推进社区治理相结合。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旨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在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同时,全面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工作协同运行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2: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申报表
附件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