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7 14:17: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增强基层治理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及《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鄂党办发﹝2018﹞27号)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鄂尔多斯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于6月11日前反馈我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塔拉
联系电话:13947765432
邮箱:jzk8588231@126.com
附件: 1.《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鄂尔多斯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7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专职社区工作者和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其中:
专职社区工作者指在街道(苏木乡镇)居民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外管理人员和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配备比例由各旗区确定。一般按200户至4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科学合理设定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社区党组织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通过法定程序推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委员“交叉任职”。每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建工作任务较重地区可适当增加党务工作者数量。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辖区单位履行治理责任,开展党建联建活动,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需求,不断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形成治理合力。
(四)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推动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全体居民。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苏木乡镇)和旗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辖区单位参与社会治理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完成街道(苏木乡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报酬,享受法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录聘用
第六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选任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成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选任工作由各旗区党委组织部和民政局负责。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
除选任人员及下派人员外,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开展,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旗区组织实施,录用人员在旗区民政局登记备案。
新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在社区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2.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4.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高级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优先录用。
(二)不得聘用情形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正在处分期的。
5.依法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三)招聘方式及程序
1.考试录用。各旗区依据区域面积、人口结构、管理难度、社区规模等要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适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考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应包括:编制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应聘人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等。
2.考核录用。对于招募到社区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可根据街道(苏木乡镇)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紧缺情况,通过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转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考察工作由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组织实施,相关程序及结果报旗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具体程序应包括:成立考核小组、编制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实施、公示拟通过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等。在社区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可通过招考或招聘的方式配备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专业人才。
第八条 现有社区工作者套转
对本办法实行前的原有在岗社区工作者,由各旗区统一组织培训,并进行综合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兑现相应薪酬待遇。首次套转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社区工作者的60%。其他人员按原身份管理。
第四章 待遇标准
第九条 新录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3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社区工作满3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的,可签订续聘劳动合同。专职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和解除。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旗区为社区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按照《鄂尔多斯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实施方案》执行。未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在原招聘待遇基础上,根据地区实际可以发放工作补贴,到龄退休的离任社区“两委”成员可按月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旗区自行确定。
第五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相关事宜,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社区自治组织及制度建设,并指导街道(苏木乡镇)做好社区工作者队伍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经费的保障;人社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制定,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招录、培训等工作;其他行业部门配合街道(苏木乡镇)对社区工作者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资源调配、力量调整、考核管理;街道(苏木乡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日常管理、考核使用。
第十三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苏木乡镇)应为社区工作者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考核评议、培训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档案等由街道(苏木乡镇)负责管理,并在旗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登记备案。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需各旗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时期同一社区被借调干部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在不同社区之间、社区内不同岗位、不同网格片区之间实行轮岗交流,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探索推行社区工作者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最大程度满足居民群众需求。
第十六条 各旗区要建立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社区工作者的经费由旗区财政承担,旗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市、旗区、街道(苏木乡镇)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的培训与考试,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等相关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相应职业津贴。旗区民政局组织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经费由旗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八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通过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居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满意度一般要占到考核总分的50%。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数的20%。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办法由各旗区组织、人社、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结合实际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旗区民政局备案。下派到街道(苏木乡镇)的旗区直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应征求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拓宽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渠道。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任职满一届、任期内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其他优秀社区工作者定向招录。择优选拔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到街道(苏木乡镇)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街道(苏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中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对获得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荣誉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适时开展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
第二十二条 加大正面舆论宣传。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社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提高其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解聘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履行合同期间,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外,如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连续2年考核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或被判刑的。
(六)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纪的,由旗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聘用期满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经考核合格的续聘;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根据考核情况,按原身份对应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鄂尔多斯市专职社区工作者
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鄂党办发〔2018〕27号),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按照“岗位管理、以岗定薪、适度激励、讲求奉献、逐级晋升”的原则,进行科学、系统、高效、有序的管理,目的在于充分调动专职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维持人员队伍稳定,确保用事业留人、待遇留人。
二、适用人员范围
适用于本办法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苏木乡镇)居民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外管理人员和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各旗区现有在岗社区工作者要对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将符合聘用条件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兑现相应薪酬待遇。首次套转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社区工作者的60%。
三、待遇标准和构成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由基础工资(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不含单位应缴纳部分)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并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年限、专业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确定,坚持奖勤罚懒、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原则。其中基础工资占70%,绩效工资占30%。旗区根据实际,在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选乘10—15的系数确定起步薪酬,并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
四、岗位职级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具体内容如下:
(一)岗位
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专职社区工作者按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社区正职一般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一般包括: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包括:“两委”其他成员和一般专职社区工作者。
(二)等级
根据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设置相应等级。受教育程度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3年、6年、9年;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2年、4年、6年。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系数。
具体月工资总额标准计算公式为: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地所选系数(10-15)×等级对应系数,具体系数详见工资总额测算参考表(附后)。
五、工资核定办法
(一)基础工资
1.套改办法:纳入本办法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根据聘用的岗位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确定工资总额及相应基础工资。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内,工资总额统一按照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执行。
2.变动办法: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专职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并可视情况下调工资等级。现级别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该级别年限条件可缩短1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人员不超过参与考核人数的20%。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二)绩效奖金
各旗区可比照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制定绩效奖金分配办法,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充分发挥绩效奖金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街道(苏木乡镇)结合社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绩效奖金分配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结果在本单位公开。
(三)政策倾斜
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原则上给予职业津贴,可按初级每月300元、中级每月500元、高级每月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
街道(苏木乡镇)每年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后,明确专职社区工作者人数,及纳入薪酬体系人员范围,并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工作年限、学历水平等调整相应工资级别,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核发工资。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发生变动时,从变动次月起兑现相应待遇。
六、其他
(一)专职社区工作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起步薪酬所选系数为10的旗区,薪酬待遇(含职业津贴)所需经费,由市旗两级财政按《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市对旗区项目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鄂财预发〔2013〕89号文件)比例承担,并足额纳入预算。起步薪酬所选系数大于10的旗区,高出部分所需经费由旗区财政承担。年度预算经费,需由市旗两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下派到社区工作、或经选举进入社区“两委”班子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仍按原渠道,由原单位核发工资。
(三)通过选举或公开招聘成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仍在服务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合同期内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等,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终止原服务项目后,可纳入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管理。
(四)社区“两委”成员中非全日制坐班的人员不纳入三岗十八级管理,按月给予工作补助,各旗区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计发标准,一般不低于每月500元。
(五)因换届选举推行“一肩挑”或街道社区体制机制改革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后不在担任社区正职的,结合其工作实际,可保留1届的正职待遇。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专职社区工作者月工资总额测算参考表
附件
专职社区工作者月工资总额测算参考表
岗位 等级 |
正职 |
副职 |
一般 工作人员 |
工资系数 |
工资总额 |
基础工资 |
18级 |
34年及以上 |
|
|
1.85 |
7755.2 |
5428.64 |
17级 |
31-33年 |
|
|
1.8 |
7545.6 |
5281.92 |
16级 |
28-30年 |
|
|
1.75 |
7336 |
5135.2 |
15级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
1.7 |
7126.4 |
4988.48 |
14级 |
22-24年 |
31-33年 |
|
1.65 |
6916.8 |
4841.76 |
13级 |
19-21年 |
28-30年 |
|
1.6 |
6707.2 |
4695.04 |
12级 |
16-18年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55 |
6497.6 |
4548.32 |
11级 |
13-15年 |
22-24年 |
31-33年 |
1.5 |
6288 |
4401.6 |
10级 |
10-12年 |
19-21年 |
28-30年 |
1.45 |
6078.4 |
4254.88 |
9级 |
7-9年 |
16-18年 |
25-27年 |
1.4 |
5868.8 |
4108.16 |
8级 |
4-6年 |
13-15年 |
22-24年 |
1.35 |
5659.2 |
3961.44 |
7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9-21年 |
1.3 |
5449.6 |
3814.72 |
6级 |
|
7-9年 |
16-18年 |
1.25 |
5240 |
3668 |
5级 |
|
4-6年 |
13-15年 |
1.2 |
5030.4 |
3521.28 |
4级 |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15 |
4820.8 |
3374.56 |
3级 |
|
|
7-9年 |
1.1 |
4611.2 |
3227.84 |
2级 |
|
|
4-6年 |
1.05 |
4401.6 |
3081.12 |
1级 |
|
|
3年及以下 |
1 |
4192 |
2934.4 |
试用期 |
|
|
|
0.9 |
3772.8 |
2640.96 |
数据说明:此表依据2020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306元(月均4192元)测算。工资总额计算公式:4192×当地所选系数×等级对应系数。此表按1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