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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征求《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28 14:28: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征求《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函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和建议,请研究讨论后,务于2020631600前,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函形式报我局,无意见也需报送。

     

    联系人:塔拉

    联系电话:8588231  13947765432

    电子邮箱:jzk8588231@126.com

     

    附件: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0528

     

     

     

     

     

     

     

     

     

     

     

     

    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专职社区工作者和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其中专职社区工作者指在街道(苏木乡镇)居民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和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配备比例由各旗区确定。一般按照100-700户实际常住户设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成员一般由5-9名专职社区工作者组成,一般按照200户实际常住户1人的标准配备社区工作者。通过法定程序推选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书记主任“一肩挑”,委员“交叉任职”。每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建工作任务较重地区配加党务工作者数量。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证书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相关事宜,社区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社区自治制度建设,指导街道(苏木乡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补助经费的保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制定,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招录、培训等工作;政法、宣传、城市综合管理等行业部门配合街道(苏木乡镇)对社区工作者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资源调配、力量调整、考核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街道(苏木乡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日常管理、考核使用。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办理居民公共事务,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党委、政府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四)引导居民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及运行机制。

    (五)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

    (六)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全体居民。

    (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利用专业手法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

    (八)完善社区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收集、反馈、联动机制,加强层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建。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苏木乡镇)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十)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招录聘用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选任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成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选任工作由各旗区党委组织部和民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

    除选任人员外,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招聘工作一般由旗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人社部门配合,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新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在社区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 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2.一般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4.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高级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优先录用。

    (二)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基本程序。

    1.招考。各旗区依据区域面积、人口结构、管理难度、社区规模等要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适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考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具体程序应包括:编制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应聘人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2.考核。对于招募到社区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根据街道(苏木乡镇)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紧缺情况,通过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转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考察工作由旗(区)组织、人社、民政部门和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应包括:成立考核小组、编制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实施、公示拟通过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现有社区工作者套转

    符合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原有在岗专职社会工作者,各旗区及时通过统一组织培训,符合聘用条件的,经考核合格,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兑现相应薪酬待遇。其他人员按原进入渠道管理或由街道(苏木乡镇)自行消化。

    第四章 待遇标准

    第十条  新录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3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3年考核合格的,满3年可签订续聘劳动合同。专职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和解除。

    第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按照《鄂尔多斯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原招聘待遇基础上,根据地区实际可以发放工作补贴,离任社区“两委”成员可参照嘎查村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旗区自行确定。

    第五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人事组织关系档案等由街道(苏木乡镇)负责管理,并在市旗区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民政部门按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需各旗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同一时期同一社区被借调干部不得超过 2 人。

    第十三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苏木乡镇)应为社区工作者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考核评议、培训表彰等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在不同社区之间、社区内不同岗位、不同网格片区之间实行轮岗交流,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探索推行社区工作者 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最大程度满足居民群众需求。

    第十五条 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能力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社区工作者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按照市级、旗区、街道(苏木乡镇)三级培训体系。新招录的社区工作者上岗前应由旗区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旗区财政部门承担培训经费,由同级民政部门对各类培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的培训与考试,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等相关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相应职业津贴。应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经费由旗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七条  每年对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内容应与其岗位职责要求相一致,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满意度要至少占到总分值的50%。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工作由街道(苏木乡镇)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公示后,报旗区组织、人社、民政部门备案。旗区组织、人社、民政部门全程参与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各旗区要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办法,具体选用评价工作主要由街道(苏木乡镇)党工委结合旗区实际执行,下派到街道(苏木乡镇)的旗区直属部门工作人员的晋升应征求街道(苏木乡镇)党委的意见

    第十八条 拓宽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渠道。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任职满一届、任期内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其他优秀社区工作者定向招录。注重选拔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到街道(苏木乡镇)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街道(苏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中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应该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对获得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荣誉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适时开展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

    第二十条 加大正面舆论宣传。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社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提高其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解聘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履行合同期间,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外,如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连续2年考核评议结果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纪的,由旗(区)纪律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退出机制。社区“两委”班子在新一届“两委”选举中落选者,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聘用期满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经考核合格的续聘;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根据考核情况,按原进入渠道对应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自2020 1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除专职社区工作者外的其他社区工作者,仍按人员原进入渠道对应管理办法管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电 话:0477-858822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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