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00:00: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现将《2023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养老服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机构配合做好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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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1日
2023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养老服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按照《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3〕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加快推动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
2023年9月22日至9月28日
三、抽查对象及比例
抽查对象:全市养老机构
抽查比例:15%
四、抽查事项
(一)市民政局
1.运营资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事项的检查。
2.服务规范:对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活动的检查;对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和按协议提供服务情况的检查;对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情况的检查;对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检查;对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的检查;对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的检查;对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情况的检查;对开展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检查;对为老年人家庭成员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情况的检查。
3.运营管理:对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的检查;对养老机构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的检查;对是否依据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检查;对养老机构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情况的检查;对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检查;对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对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理情况的检查;对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协议等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的检查;对是否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检查;对是否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检查;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检查;对是否存在向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检查。
4.服务质量安全检查: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防噎食措施的检查;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防压疮措施的检查;防烫伤措施的检查;防坠床措施的检查;防跌倒措施的检查;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防走失措施的检查;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5.文化传播活动检查:对养老机构开辟党员学习教育活动阵地,开展党建活动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民族团结进步等宣讲教育活动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开展的涉及文化传播活动的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相关活动审核把关情况的检查。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五、抽查部门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制定本次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相关参与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周密谋划,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二)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联合抽查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
(三)名单抽取及派发。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的养老机构为被检查对象,由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子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机构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四)实施抽查检查。对养老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实地检查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机构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联合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录入公示抽查结果。现场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牵头单位要及时督促指导相关联合抽查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参与本次联合抽查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牵头部门安排做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三)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联合抽查工作中,各联合成员单位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机构咨询,为机构解疑答惑。
(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各联合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各养老机构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养老机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