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3 00:00: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民函〔2023〕44号),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19号)要求,结合我市乡村地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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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服务水平,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民函〔2023〕44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力办好“两件大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通过规范乡村地名管理、丰富乡村地名文化内涵、提升乡村地名信息服务能力等措施,进一步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建设宜居宜业和谐美丽的鄂尔多斯贡献民政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乡村地名管理制度机制
1.健全完善乡村地名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研究制定符合乡村特点的地名管理相关政策。将乡村地名管理服务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全过程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地名申报、论证、审批、备案、公告等制度。严格落实《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国家地名信息库中乡村地名信息管理质量,不断提升乡村地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2.规范乡村地名命名更名。各旗区要全面梳理乡村地名现状,重点排查辖区内有地无名、多地重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等不规范问题,排查统计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不标准、不规范地名和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农业产业等地名并建立台账,健全全市政企联动机制,畅通问题反馈渠道,试点单位将发现问题于年底全部“销号”。加大对乡村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农牧业产业及公共服务等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规范化管理力度。对于一些未经审批的、口口相传、不违反命名规则的老地名,履行政府审批手续使其合法化。对于新命名的地名,引导各地从“美好愿景”“百姓约定俗成”“彰显特色文化”“地理方位”等方面建设乡村地名命名采词库,拓展地名命名文化内涵。各旗区可借助本地区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命名更名情况,做到广泛宣传,坚决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现象。
3.制定乡村地名规划。各旗区要结合乡村建设、村庄规模优化、行政区划调整等,科学编制县级地名规划方案,条件成熟时编制乡镇级地名规划方案,通盘考虑,总体规划,强化顶层设计,打造集乡土气、文化性于一体的乡村地名景观。制定编制乡村地名规划方案等相关制度,强化规划方案对地名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的引领约束作用。
(二)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采集上图
4.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全面排查乡村地名标志设置现状,对辖区内有名无标、标志损毁、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要求规范书写嘎查村牌、街路巷牌、门(户)牌等标志的标准名称、少数民族语名称和罗马字母拼写内容,及时更新维护。各旗区要根据人口居住密度和地名分布数量决定设置地名标牌数量,着力健全乡村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建立健全乡村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地名巡检制度。各旗区民政部门与住建、交通、城市管理、乡镇政府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5.打造乡村特色地名标志。适应乡村建设、旅游发展、弘扬地区特色文化等需要,在旗区政府驻地范围鼓励制作智慧门牌,提高地名服务水平。探索创新地名标志形式,对嘎查村牌、旅游景点、农家乐(牧家乐)等标志标牌的制作能够体现历史民俗内涵,擦亮美丽乡村的地名“名片”,做到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
6.科学高效地采集地名数据上图。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和互联网地图,建立乡村地名信息常态化采集汇集、更新维护机制,加强培训指导,对群众自主采集、志愿者采集等非专业采集上图效果进行跟踪监测,提升采集上图地名信息量。对乡村地区居民点、道路街巷、交通水利、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农牧业产业等地名信息要实现应收尽收、常态更新、规范上图。对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嘎查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牲畜交易中心、农家乐(牧家乐)、采摘园等兴趣点,要积极发动当地农牧民群众自主上传地名。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丰富文化内涵的乡村地名应及时补充到百度百科词条,加大宣传推广。
(三)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
7.强化行政区划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将行政区划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入乡村建设,注重保护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历史文化遗产。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应加强对历史文化传承影响的专项论证评估,要推动健全落实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措施。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历史地名,应积极收集并将其纳入乡村地名录,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乡镇行政区划地名历史文化内容,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地名文化。
8.加强乡村地名文化保护宣传。推进市、旗两级地名文化遗产挖掘评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地名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建立乡村地名保护名录,加大保护力度。及时将纳入保护范围的地名文化遗产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挖掘宣传本地区乡村红色地名资源,建立红色地名保护名录,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地名文化展示设施,充分展示地名蕴含的丰富历史文化内涵。加强与文化旅游、宣传部门的合作,通过融合新时代文明实践,开展地名文化专题讲座、展览等活动,推进乡村地名文化进校园、进村居,拓宽地名文化宣传渠道。
(四)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成果应用
9.创新推进乡村地名成果转化延伸工作。各试点旗区要组织力量采取征集印制乡村地名故事集,编纂乡村地名录,制作地名微视频、拍摄制作“乡村著名行动”成果宣传片等方式,转化延伸地名著名成果,讲好乡村地名故事,宣传弘扬乡村地名文化,强化群众乡愁记忆,助力谱写“北疆文化”地名篇章。
10.推动地名信息共建共享。整合旗区和苏木乡镇两级行政区划设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数据、乡村地名数据等,按规定绘制本行政区域区划地名“一张图”。借助“奥维互动地图软件”,整合资源、凝聚合力,实时更新乡村地名数据和地理位置、坐标、属性等数据,加强数据汇集和使用。建立健全各级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公安、司法、乡村振兴、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在各类标志标识、涉农法律文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公文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范使用乡村标准地名信息。
11.创新地名赋能产业发展。通过“互联网+地名服务”,持续提升地名数据信息服务效能。探索发挥地名地理标识功能,在乡村产业、乡村旅游、特色农畜产品宣传中融入地名元素。用好“地名+产业(或产品)”,宣传一批优势明显、发展稳定、潜力突出的乡镇制造业资源,提高乡镇产业竞争力。探索建立“乡村地名+”服务体系,借助公益助农主播宣传渠道,重点宣传本地农畜产品和特色生态旅游资源,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示范点,培育地理标志性农副产品,打造一批“乡字号”“土字号”地方公共品牌,提升本地优质农副产品、乡村旅游资源知名度。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根据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部署,市民政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工作方案,各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具体举措和步骤安排。
(二)开展宣传部署(2023年11月初至12月底)
2023年11月上旬,指导各旗区制定工作方案,各旗区2024年要完成辖区地名摸底排查工作,准确统计数量。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旗区持续开展“乡村著名行动”活动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三)分类施策递进式推进
1.先行打造“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区。杭锦旗于2022年被民政部确定的“深化乡村地名服务点亮美好家园”试点,要积极行动、持续发力、争创标杆,力争成为民政部“乡村著名行动”先行区,为全市各旗区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做示范。
2.拓面启动“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试点区。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2024年将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确定为试点地区。2024年力争年底取得实效,总结出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做法。
3.全面开展“乡村著名行 动助力乡村振兴”。2025年,在前期开展试点旗县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情况按比例增加开展行动旗区数量。每年度拟开展试点的旗县按照方案相关要求,并提前做好辖区内地名摸底排查等工作。力争2027年底,全市所有旗区基本完成“乡村著名行动 助力乡村振兴”活动规定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实现乡村标准地名信息在各领域规范使用,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村著名行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把行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要充分发挥各级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分工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努力形成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文旅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评估机制,自治区民政厅按年度对各盟市“乡村著名行动”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同时,自治区民政厅、市局会加强调研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地名管理工作特点,紧贴各地发展现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民族风俗等实际,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系统谋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分类施策、体现特色、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努力创造符合实际、特色鲜明、务实有效的乡村地名管理服务模式,助推乡村振兴。
(三)突出示范引领。2024年开展行动的旗区要总结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做法,向全区各盟市宣传推广。自治区民政厅将通过举办现场会、编发典型经验等多种形式,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供全区民政系统学习借鉴。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旗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协调落实好“乡村著名行动”经费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助力推进“乡村著名行动”落地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调动社会群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充分发挥“乡村著名行动”中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立、互联网采集上图、地名文化传承保护、地名信息服务运用等各环节作用,主动关心并参与乡村地名建设。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正向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媒体,加大“乡村著名行动”宣传力度,全方位展现“乡村著名行动”取得的成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人参与“乡村著名行动”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