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73号)要求,市和旗区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目前,我市有城乡低保对象近7万人,且每年有大量新申请享受低保或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和个人,如何准确认定救助对象、科学审核申请享受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和个人的经济状况,是高效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前提,也是困扰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为切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效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合理使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我市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我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已经享受社会救助但按规定需定期复核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及出具书面报告等工作。《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核对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明确了核对机构人员和经费配备要求,明确了核对的对象、内容、方式,对核对过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