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的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服务保障上还存在对群众困难不够重视、解决问题不够及时、服务保障不够到位、责任追究不够严格、能力建设与任务要求不相匹配等问题,特制订《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条件,细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首次提出了人户分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的程序,方便人户分离困难家庭申请低保。明确了低保工作经费的配备要求,即旗区财政每年要按照每名低保对象45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其中旗区本级每名低保对象20元,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名低保对象10元,嘎查村(社区)每名低保对象15元。明确了新时期低保工作需要建立的责任追究、近亲属备案、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多项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城乡低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