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28 14:50:00    作者:闫正阳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社会团体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但事后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说明合理原因的;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但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及时更正的;5.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3个月内,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承认情况并上缴营利所得的;6.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2.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3.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但事后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说明合理原因的: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但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及时更正的;5.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但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终止分支机构的;6.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3个月内,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承认情况并上缴营利所得的;7.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员永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3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1.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2.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4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1.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主动返还募得资金并得到单位和个人谅解的;2.开展募捐活动时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主动停止募捐活动的;3.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5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1.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主动改正后向捐赠人依法开具捐赠票据的;2.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主动改正后依法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3.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6

    慈善组织违反《慈注》第十四条规
    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1.慈善组织撞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且主动改正并返还财产的;2.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且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并说明合理原因的;3.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并得到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谅解的;4.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7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水印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其他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联合有关部水门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8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1.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后果轻微:2.主动退回骗取的资金、物资;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停止社会救助,追缴违法所得,说服教育。

     

    9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提示、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抄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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