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7 15:17: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内政发[2013]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各地相关配套政策也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服务保障上还存在对群众困难不够重视、解决问题不够及时、服务保障不够到位的现象;在工作落实上还存在责任边界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格的问题;在能力建设上还存在低保工作力量、经费、手段与任务要求不相匹配的矛盾。认真研究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深入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的当务之急。

    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转型期和重要机遇期。随着社会结构、社会形态和利益格局深刻变革,最低生活保障在调节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形势加剧,因年老体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殊群体不断增加,救助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低保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按照国务院《意见》的规定要求,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核实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还要把核查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之一。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和认定程序,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条件和具体标准,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形成更加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签署《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授权核对委托书》和《诚信承诺书》,如家庭财产收支状况申报不属实,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规范审核程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低保经办人要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嘎查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直接派人参加。评议小组要以嘎查村(居)民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10%。同时吸收部分离退休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区企业代表、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士参加。民主评议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确保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4、规范审批程序。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相关的抽查人员、时间、地点、对象等内容要入档备案。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员会连同居民代表组成不少于15人的审查小组,共同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三级联审”,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从低保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到最终审批的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

    5、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统一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具体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填报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发放清单列明金额,将低保金按月(季)转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季度逐级上报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年终滚存节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两榜公示制度。要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第一榜公示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第二榜由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与此同时,还要在当地网络上滚动公示,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开、透明。要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查询。要建立异议复核制度,群众对审核审批结果有意见的,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复核,并作出解释。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四)加强低保管理服务窗口建设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窗口式受理“一站式”服务。要建设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大厅,建立起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为依托,以嘎查村(居)民政协理员为基点,以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大厅为中轴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四级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网络。自治区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成的“一站式”服务大厅给予适当补助。

    (五)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细则,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在限定时间内向民政部门提供低收入家庭居民户籍、机动车、就业和社会保障、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相关核对信息,形成以民政部门为中心,通过专网进行数据采集、批量上传的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公正网络,共同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核对平台建立后,定期对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对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经济状况要即时核对。自治区已统一开发安装信息核对软件系统,为实现跨区域的核对工作创造条件。到2013年底,全区40%的地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实现全覆盖。

    (六)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应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加强管理。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还要通过居民家庭信息核对平台,定期对低保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低保家庭要定期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变化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报请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收入来源及时调整复核。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牧区按季复核。规定按月、按季复核的低保对象,要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的,视为自动退保。

    (七)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政府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并随机抽查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的低保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强化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各地要尽快制定出台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统一备案内容、范围、程序办法和监督措施。旗县、苏木乡镇(街道)两级要对嘎查、村两委班子(居委会干部)所属辖区的亲属进行登记备案,备案记录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两级主管低保工作部门存档备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备案对象要及时清退,从源头上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八)建立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低保来信来访工作,公开监督咨询电话。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电话,主动向社会公开,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同时,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调查问卷等形式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变被动受理为主动了解。

    推行专人负责和首问责任制。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指定专人承办低保信访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做好笔录,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详细记录,审慎答复。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第一接待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所需的有关材料;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要耐心说明,负责引导。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信访事项。国务院《意见》对低保信访的处理时限、复查时限、复核时限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对已经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但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交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扶贫开发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有关规定要求抓好落实,根据低保对象数量配足配够专职低保工作人员。盟市低保工作机构由编制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保障对象数量作为基数,结合工作半径、工作程序和服务时效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各级编制部门要负责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编制由地方自行调剂解决,既可通过增加编制、内部调剂、外部“抽人带编”的方式,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的措施,确保基层工作力量能够担负起城乡低保管理服务的重任。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加强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不足的地区,自治区和盟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会同民政研究确定。盟市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民政部门参照保障对象数量、低保工作开展成效等综合因素确定必要的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等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待遇,以保障城乡低保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四)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自治区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各地要参照自治区有关考核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五)推行绩效考核。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要求,对各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支出均衡性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下年预算安排与上年预算执行挂钩机制,在分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对年度绩效考核突出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考核落后的地区减少资金补助额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尽快制定出台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行为的查处办法,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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