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07 11:53: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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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抚孤助残,扶贫济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公平、文明与发展。规范慈善资金和物资的募集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鄂尔多斯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慈善资金与物资的募集
第二条 资金来源
1.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2. 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慈善本金的增值;
5.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会动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募集方式:
1.捐本付利:即凡有捐赠意愿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进入慈善总会账户,慈善总会投入捐赠企业,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每年按照捐款本金总额的10%捐利,给付慈善总会;
2.专项捐款:由捐款人自行选择捐款使用方向、地区或项目(包括各类重大自然灾害的捐赠)。捐款进入社会善款账户。
3.专项基金:可由捐款人自行确定该基金的具体名称并决定基金利息的使用方向。每个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总会代为管理。
4.一般捐款:不规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交由总会选择项目,安排使用,其捐款进入社会善款账户。
5.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一日捐”及网上专项捐赠等活动,多渠道地向社会进行募捐。
6.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部分可通过合法手续变换为善款。
第四条 组织社会募集者队伍,开展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批准后,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方可进行慈善募集活动。社会募集者的主要工作是动员、联系社会各界为本会捐款捐物,但不得直接接受慈善款物,慈善款物必须由本会秘书处参与交接。
第三章 捐赠的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捐赠的原则
1.坚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募集志原者可采取动员、沟通、联络等疏导方法,赢得捐赠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支持,自愿无偿捐赠款物,严禁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2.尊重捐赠人(单位)的捐赠意向,符合慈善公益项目的原则。按照捐赠人(单位)捐款数额确定相应资助项目;捐赠数额较大的可冠以捐赠人(单位)称号的专项救助项目。
3.坚持奉献爱心、送温暖,助人自助的原则。根据捐赠人(单位)的实际,实行有钱的捐款,有物的捐物,有力的出力的崇高善举。
第六条 募集范围。凡具有热心慈善事业,且有一定捐赠能力的市内外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各国际机构、团体及国际友好人士都属募集范围。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凡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收法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慈善捐赠,均由本会依法出具书证,财政、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免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慈善资金物资的接收及使用
第八条 接收捐赠或拨发善款善物中,必须向捐赠人(单位)或受赠人(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一式三联收发凭证,及时入帐,妥善保管。
若捐赠物资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可由本会变现,其收入全额用于慈善事业。
第九条 慈善资金的资助与使用范围
1.兴办、资助各类社会福利,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
2.救助孤老、病、残、灾、贫等最困难的团体、个人和家庭。
3.意向捐赠的款物应按捐赠人(单位)的意向实施。
4.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与协作。
5. 每年从社会募集的资金和慈善总会投资的提取10%,用于支付募集费用和宣传策划等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章 慈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慈善资金和物资的运作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账专户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积极实现慈善款物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慈善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年度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计划外资助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下一届理事会报告。年终进行决算,并将决算情况提交下一届理事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募集的资金应及时入帐。逾期不入帐,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单位)有权向受赠人(单位)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单位)对捐赠人(单位)的查询,要如实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募集、运作、发放、管理接受本会监督外,并接受审计、财政、民政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核查、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为激励募集志愿者的积极性,每年从管理费用中,按比例提取一定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慈善事业做出卓越成就的,由本会依据《章程》分别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牌)、立碑或提请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的,除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外,并处以经济重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较大损失,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由理事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