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34 | 发文字号: | 鄂民政发〔2025〕78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01日 |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业务工作 通知 | 公开日期 | 2025年07月01日 | ||||||
概述 | 各科室、二级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时间:2025-07-01 00:00: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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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二级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日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有效防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风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25〕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签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采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采购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管理,本着“集体决策、分级执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 党组会是采购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二)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及特殊事项、重大争议和问题;
(三)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单个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局机关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四)其他需要讨论、审定的采购相关事项。
第六条 规划财务科是采购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根据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有关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和修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三)跟踪、指导本单位采购项目采购过程;
(四)汇总业务科室的采购预算;
(五)协助采购业务科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录入支付计划等;
(六)负责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业务科室是采购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申报本科室的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依据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和方案;
(五)编制采购文件,审核确认招标公告,对有异议的采购文件、招标公告进行修改;
(六)对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七)参与采购工作的实施、验收等事宜;
(八)负责采购项目资料的拷贝、下载、整理和存档工作;
(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
(十)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及意向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采购业务应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配置标准编制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确定采购计划,按确定的计划实施采购。
第九条 采购预算编报
在编制部门总体预算时,应同步编制采购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不在采购预算内的采购项目,不予实施。
第十条 采购意向公开
(一)采购意向公开渠道: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www.ccgp-neimenggu.gov.cn)。
(二)采购意向公开范围: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三)采购意向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采购意向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采购需求,是指本单位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三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五条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本单位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作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类别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和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8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项目类别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下的和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8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单位自采。集中采购目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25〕26号)》执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8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依法施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的项目,应当按照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自采流程:
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科室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执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流程:
本单位政府采购由规划财务科协同采购业务科室,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备案后方可实施后续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采购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按照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程序申报采购计划;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申报项目采购计划;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8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申报项目采购计划;
(四)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本单位自采项目,需申报项目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党组会审批同意后执行采购。由采购业务科室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18号)规定,财政部门已印发政府采购合同模板的,要参照模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印发模板的,政府采购合同要经法务审定后并签字盖章,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采购项目合同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业务科室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擅自改变、中止或终止已签订的合同,如继续履行已签订的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需双方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该事项由一方导致的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导致的则由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一般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与供应商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及时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单位可以通过一年一签分年付款的方式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实施续期采购的,应在第一年采购时,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政府采购验收
第三十七条 验收小组应由采购业务科室人员组成(由3人及以上单数构成)。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
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服务类项目采取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
信息化系统等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第三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间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由经办人填制支出报销单(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正式发票、验收单、绩效评价报告、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单据或材料),按《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后付款。
货物、工程、服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业务科室应当出具验收质量异常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纠正,或要求退、补、换、退进度款、索赔处理等。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第四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有关事项提出询问的,采购业务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采购业务科室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及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并向市财政局投诉的,由采购业务科室配合市财政局开展投诉处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业务科室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机关纪委受理采购检举、控告,对采购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采购工作全面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采购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采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七)采购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单位采购活动中违反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采购内控管理办法》(鄂民发〔202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