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民政领域相关涉老补贴资金常态化督查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3433 发文字号: 鄂民政发〔2025〕7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概述 各旗区民政局:   为加强涉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流程监督管理,按照相关工作规定,现就进一步... 时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民政领域相关涉老补贴资金常态化督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30 00: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各旗区民政局:

    为加强涉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流程监督管理,按照相关工作规定,现就进一步健全涉老补贴资金常态化督查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常态化督查机制,全面规范涉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全流程,防止和纠正多报、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涉老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切实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督查内容

    (一)高龄津贴

    1.高龄津贴所需资金除自治区承担部分外,由市、旗区两级按比例纳入预算予以保障。高龄津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拨付。

    2.各旗区民政局应于每年10月初,详细统计9月30日前本旗区符合规定条件、享受高龄津贴的实有人数,并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各地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信息后,由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市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上年度9月30日各旗区实有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相关资金,并依次按年度滚动计算保障人数等信息。

    3.高龄津贴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旗区民政局应协助高龄老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高龄津贴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

    4.高龄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过高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5.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6.旗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协助高龄老人申领高龄津贴,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1.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旗区民政局应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2.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不再领取养老服务补贴。

    3.各旗区民政局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4.各旗区民政局应确保提供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资金。

    5.补贴资金应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来临之际,各地可适当提前发放补贴资金,着力将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办早办好。

    6.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进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时应当注明补贴类型,以区别于其它资金。

    (三)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1.旗区民政局收到《鄂尔多斯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护理补贴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也可以委托、购买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能力评估应动态开展,评估结果作为护理补贴发放的依据。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能力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属地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评估,旗区民政局应当重新安排能力评估。对重新评估后结果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旗区民政局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确定发放金额。审批结果在旗区民政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内予以公示。

    3.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在通过审批后的次月发放,原则上应按月发放,在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等渠道实现社会化发放。

    4.对不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5.旗区民政部门要准确摸清对象底数,建立发放台帐,及时进行能力评估对需要调整护理等级的及时评估调整,建立护理补贴对象有进有出和补贴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低保家庭审核退出和护理补贴审批发放联动机制,做好数据交换,在相关保障对象退出低保家庭范畴时,同步退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旗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安排护理补贴和评估工作资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在老年人申办低保业务时,一并告知护理补贴事宜。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1.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根据鄂尔多斯市智慧养老监督调度系统数据于每年5月5日和10月10日向旗区民政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2.旗区民政局、财政局对文件中第二章所列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100%实地核查。核对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入院收费凭证、请销假登记本、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督调度系统数据。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3.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旗区民政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4.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旗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5.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1.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区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2.旗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

    3.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如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经本人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至有条件接收的养老机构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龄老年人,可直接办理入住。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入住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在协议中明确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用。

    4.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床位二维码、机构法人代码录入系统,实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

    5.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区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补贴。旗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入住养老机构协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贴的决定,同时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贴的决定,同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旗区外户籍的老人在申请补贴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补贴的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核定补贴标准。

    6.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旗区民政局。旗区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旗区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三、督查方式

    (一)定期督查。各旗区民政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督查。

    (二)不定期抽查。各旗区民政局可随时对养老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

    (三)联合检查。各旗区民政局可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四、督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计划。各旗区结合实际,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

    (三)反馈督查意见。向被督查养老机构书面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跟踪整改落实。督促养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五)通报督查结果。将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旗区民政局和各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养老补贴申请常态化督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督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强化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到位。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旗民政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养老补贴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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