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32 | 发文字号: | 鄂民政发〔2025〕66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9日 |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业务工作 通知 | 公开日期 | 2025年06月19日 | ||||||
概述 | 各旗区民政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时间:2025-06-19 00:00: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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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民政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经办流程,推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效能,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诚信良好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相互之间签订承诺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引导其在承诺践诺中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申请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震慑、遏制“骗保”“骗救”现象,提升全市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诚信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社会救助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1、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象;2、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承诺
1.规范办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公正、公平、公开地受理、审核、审批救助申请。
2.服务优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救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及时解答疑问,处理诉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要求及其享有的权利、需履行的义务、违诺失信应承担的责任等。
3.信息保密:对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
(二)救助对象承诺
1.诚信申报:救助申请人需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等情况,如有虚假申报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主动配合:承诺积极配合社会救助经办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定期复核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3.动态报告: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以便调整救助待遇。
四、签订方式
1.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签订《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书》(详见附件1),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申请人各持一份,承诺书实行一人一签,长期有效。
2.社会救助申请人员签订《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受理救助申请时由申请人签字,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3.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即时将《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书》和《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上传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五、相关责任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分管和经办同志,应及时通过教育谈话等方式给予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申请对象,应视情节严重分别采取教育提醒、商请旗区级民政部门纳入失信人员等方式予以惩戒;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清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以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实施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机制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各旗区要切实推行社会救助“双承诺”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实行“双承诺”制度,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同时,实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制。
(二)加强业务监管指导,规范工作机制。旗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实地核查力度,对于新增救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比例开展抽查;要强化数字监督,充分运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做好审核确认业务监管;要加强社会监管,充分发挥来信来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作用,及时接听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并及时核实查处。
(三)增强保密意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透露社会救助家庭信息。应遵循“无委托,不核对”“无授权,不核对”的核对工作原则,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核查家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