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 发〔2024〕10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24〕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 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 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 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 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落实收养管理政策,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开展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本级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
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旗区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 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下,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 然资源局按规定权限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划图及图集。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档案管理、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等工作。
(三)其他职责分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按照市安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机要、档案管理、信访接待、督查检查、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新闻宣传、舆情监控、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市本级民政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改革推进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负责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协调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监督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返还市级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规定权限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五)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六)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管理政 策,拟订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 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旗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七)养老服务科。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方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为13名〔10正(含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 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3副(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党办字〔2019〕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