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0-31 15:55:00 作者:杨晓 来源:社会事务科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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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特殊遗体处置暂行办法》(民政发〔2025〕13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特殊遗体处置一直是殡葬领域难点堵点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规章。为解决我市殡仪服务机构长期存放遗体处置的问题,市民政局在参考哈尔滨、长春、乌海、巴彦淖尔等地关于特殊遗体处置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特殊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鄂尔多斯市特殊遗体处置暂行办法》。该文件通过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推动殡葬服务标准化、处置流程高效化,为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协同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过程
2025年9月,市民政局形成初稿,向9个旗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并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并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特殊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共列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特殊遗体的情形。一是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是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对死亡人员出具死亡证明手续的有关要求。
(三)明确了涉及道路交通死亡、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医疗纠纷等不处理或拒绝认领以及姓名不详、身份不明遗体处置要求。
(四)明确了未知名遗体处置最高时限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办法。
(五)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理方式及无人认领骨灰处置方式。
(六)明确了涉外、涉港澳台的特殊遗体遗体的处置方式。
(七)明确了特殊遗体处置费用解决方式,由遗体交付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由遗体交付部门及时向殡仪服务机构缴纳费用。
四、其他内容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