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0-31 15:57:00 作者:杨晓 来源:社会事务科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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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法院:
现将《鄂尔多斯市特殊遗体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特殊遗体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做好特殊遗体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遗体处置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殊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遗体:
(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其家属;通知到其亲属、单位(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配合办理或无能为力办理相关手续。
(三)无亲属、无单位(组织)认领或者家属明确放弃认领的遗体。
第三条 对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非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其中对经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无效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由公安部门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没有家属或单位(组织)认领的遗体,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确认身份。
第四条 遗体接运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特殊情况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葬服务机构凭借以下手续接运遗体:
(一)对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遗体交接登记表》(附件1)接运;
(二)对非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部门出具或签注意见的《遗体交接登记表》(附件1)和相关手续接运。对未知名的遗体,办案民警需出示警官证并跟随前往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死者身份信息查询应由办案单位及时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遗体存放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超逾期限的有关部门要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遗体冷藏期限延长申请书》(附件2),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对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等情形的特殊遗体,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
1.对未知名遗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对身份已确定且有家属的遗体,待遗体检验结束,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遗体无保存必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家属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遗体,通知日期以《遗体处置通知书》(附件3)载明的日期为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殡葬手续的,由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记录在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旗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遗体,逾期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3.对身份已确定但无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认领的,经旗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部门及时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遗体处置通知书》(附件3);
4.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遗体处置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旗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部门及时出具《遗体处置通知书》(附件3)。
(二)涉及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等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办案单位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由将遗体送至殡葬服务机构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对认领遗体后拒不处理或收到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置通知书》(通知日期以载明的日期为准)后30日内仍未处理遗体的,经旗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保留与死亡原因相关的脏器样本,并对遗体进行拍照或录像后出具《遗体处置通知书》(3附件),送至殡葬服务机构,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三)由医疗机构联系殡仪机构将遗体送至殡仪馆的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并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证明文书,殡葬服务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并可在政务公开网和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未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手续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有效证明文书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涉及正常死亡且逾期未办理殡葬手续的遗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未知名遗体,公安部门应当登发认尸启事,对排除刑事案件的未知名遗体在登发启事或公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旗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并出具《遗体处置通知书》(附件3)等相应手续,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遗体。遇有特殊情况,报经旗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延长遗体保存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如遇极特殊情况,遗体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特殊遗体在公告期内有家属、有关单位(组织)认领,认领人或单位(组织)须凭相关法定材料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后逾期不处理遗体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家属、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手续,并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疾病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处理的。
第十条 特殊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生态安葬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特殊遗体,民政部门配合公安、外事、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置。
第十二条 关于特殊遗体处置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身份不明或无家属、身份明确但家属不明或者家属明确放弃遗体的无人认领遗体,其相关处置费用,由遗体交付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核准,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后及时缴纳;
(二)对身份清楚,但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组织)逾期拒不缴纳遗体处置相关费用的,应区分遗体来源:家属送达殡葬服务机构或者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的遗体,拒不交费的,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法律诉讼渠道主张权利;公安部门送达殡葬服务机构或者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的涉案遗体,由公安部门承担;医疗机构送达殡葬服务机构或者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的遗体由医疗机构承担。对拒不缴费的个人或者单位,殡葬服务机构可依法对其诉讼。并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执行,人民法院认定确无执行财产的,殡葬服务机构可撤回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由此产生的遗体相关处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认定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负责及时缴纳;
(三)如上述特殊遗体在骨灰保留期内有家属、单位(组织)认领,遗体相关处置费用由认领者承担,已由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相应冲减同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健、财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规范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虚报、骗取遗体处置费用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文件、政策不符之处,一律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