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31 11:08: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下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到法制安排中,为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提供了法律遵循依据,对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办法》的出台,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预期,让人民群众能够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就业创业。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面深化改革、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做好《办法》规定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一)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要求,每年测算上报各旗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要求进行。涉及人户分离的,按《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40号)要求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2号,下称《核对办法》)要求进行。

    对获得低保的家庭,各旗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各旗区要按相关要求,积极推进低保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定期报告和分类核查工作。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我市特困人员主要包括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和法定赡养人)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保吃、穿、住、医、葬)供养对象和孤儿三类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供养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低保有关程序进行。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工作,及时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供养,并根据特困人员的户籍、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变动等情况做好动态管理。需要退出供养体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旗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及时终止供养。所有新审批和退出的特困人员均要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受灾人员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市民政局要在现有5个旗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尽快形成覆盖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调用网络。

    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设施、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联合房管和建设等部门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要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和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灾情稳定后,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灾害危险消除后,旗区民政、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核实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和物资等帮助。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为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四)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方式、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有关规定。

    市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完善工作,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市卫生部门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医疗机构要先予治疗,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五)教育救助。教育救助对象为各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由市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主要通过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免教材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鄂尔多斯籍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方式救助。具体申请程序和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各旗区要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努力做到应助尽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住房救助。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由各旗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救助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申请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经旗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旗区房管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由旗区房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优先予以保障(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牧区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由市建设部门负责,主要通过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农村牧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市、旗区两级配套资金(具体为国家每户补助7500元、自治区每户补助6000元,市旗区两级配套8000元,每户补助资金共计21500元)。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农牧民自愿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主评议、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公示后,由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七)就业救助。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上述各类就业救助的具体方式和标准执行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就业救助申请人要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

    (八)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方式和程序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市救助管理站和各旗区救助管理机构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主要机构,要按要求做好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和救助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市救助管理站或旗区救助机构,市救助管理站和旗区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其提供临时食宿。以上人员因病需救治的,执行本意见医疗救助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市直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和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并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市民政局指导各旗区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力量。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衔接各类社会救助规划,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安排社会救助相关内容。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旗区加大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力度。

    (四)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救助。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做好信息核对平台维护工作。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公司,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通讯费用等相关信息。

    (六)市公安局。统筹衔接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各旗区公安机关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民政局。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各旗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提供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婚姻登记、殡葬等信息,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登记、基金会登记及就业有关信息。指导各旗区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及其它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指导各旗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合市财政局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旗区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承担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工作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各级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八)市财政局 。编制社会救助相关资金预算,落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机制。会同市教育局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发挥财政绩效评价资金的引导作用。配合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各旗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强化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各旗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各旗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提供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落实扶持政策,帮助实现就业。依法向民政系统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指导各旗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市民政局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有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房屋权属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十一)市农牧业局。指导各旗区做好农村牧区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农村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监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市民政局加强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十三)市审计局。加强审计和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指导各旗区对社会救助资金开展年度审计,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法向民政系统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民政系统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十六)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措施,提供全市贫困人口名单,指导各旗区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十七)市信访局。指导各旗区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八)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总队。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旗区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指导、审查修改市直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指导各大金融机构依法向民政系统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

    (二十一)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金融资金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救助对象,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二十二)市总工会。指导各旗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不断强化落实《办法》的工作措施

    (一)着力解决社会救助重点问题。

    1.着力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我市当前执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社会救助政策“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和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2.扎实开展“救急难”工作。各旗区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的生活底线。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科学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标准。在救助方式上,根据急难类型充分利用现金救助、实物帮助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及时为急难群众提供救助,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3.大力推进信息核对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核对工作所需信息,按时将相关数据接入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核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各旗区要严格按照《核对办法》,抓紧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结合市、旗区信息共享情况,对市级平台不能统一提供的信息,要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共享信息,保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数据充实准确。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1.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旗区要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实行“一门求助、一门受理”制度,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2.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旗区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为困难群众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救助服务。要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3.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措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4.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旗区两级要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49号)所涉及的部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总召集人,副组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三)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救助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统一安排部署,准确掌握工作动态,主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救助工作保障能力。

    2.强化资金保障。各旗区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监督管理。各旗区要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救助信息披露机制,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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