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1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体团的会员一般以企业会员(单位会员)为主,可适当吸纳一些本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入会。企业会员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协会理事以上的负责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不能担任协会理事以上的负责人,国有企业的领导担任协会理事以上的负责人需履行审批手续。专业性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会员应当是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研究的个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此类社会团体中兼任理事以上负责人的,必须是该领域的专家、学者(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覆盖全市9个旗(区)的80%以上;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对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在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只能冠以“鄂尔多斯市”,不得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1.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如何确定?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其业务范围确定,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的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1.4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申请要写明宗旨和业务范围)、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起人及拟任人员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为实现该团体的宗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具备的能力进行全面阐述。还要包括会员的分布、构成、能力、后续资金来源及实现宗旨的途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名称核准通知书和开设临时账户通知书;
(3)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发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复。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学技术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选举理事(会员在100名以内的,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不设常务理事;会员在300名以上的,理事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10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低于5-7名),通过章程,形成会议纪要。
(5)登录公共邮箱,下载需要填报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会员登记表》、《办事机构备案表》;
(6)到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
(7)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材料;
(8)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送的材料;
(9)登记管理机关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0)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而后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办法》(内组通字[2014]65号),有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中兼任理事以上职务的,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公职人员要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组织部门履行任职审批。
1.5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成立申请(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
(2)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对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在本领域的影响力、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构成、能力,后续活动资金的来源及开展活动实现宗旨的途径、方式方法等进行全面阐述,并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4)章程草案先提供一份,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再由会员大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出3份正式的(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起草章程只需填写第五、六条,第十六、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X年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X年,一般为3—5年,自行选择,其他条款不能增减、变更);
(5)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验资报告;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填写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般为会长)、《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都要填写)、《会员名单》、《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指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办公室或秘书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一栏印章,有单位的(在职或退休)盖单位公章,自由职业者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各种表格的“社会团体意见”一栏盖章待公章刻制后再补盖。个人会员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除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8)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和财务章(在登记管理机关当场填写备案表并留印);
以上需要提供的最终备案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3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2份。
2.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经过哪些程序?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的,须公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许可。
(2)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2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关于×××注销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清算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免于提供;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经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3.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会议纪要,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说明变更的理由,表明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登记管理机关在一周内作出答复,同意变更的填报变更表;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章程修订说明(只报送修改部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所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3.2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形:一是换届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二是届内变更法定代表人{此种情形的变更只能从本届负责人或理事会成员中产生,而且为本会的会长(理事长)};
变更法人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要说明变更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换届或届内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提供会议纪要;
换届或届内变更涉及公职人员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要在召开会议前,按照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程序,先进行审批,方可参与选举。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所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3.3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业务主管单位是确定的,通常情况下,社会团体一般不需要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是,确需变更的,社会团体要按照章程履行程序,给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5)交回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6)登记管理机关签发同意变更的行政许可,更换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3.4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程序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提交变更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填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拟变更后的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社会团体住所一般不得在民用住宅内。
(3)登记管理机关收回社会团体法人证书,重新打印;
(4)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所变更手续。
3.5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的程序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并说明资金来源,属于捐赠的,必须提交捐赠协议,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3)打印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3.6社会团体办理章程业务范围变更的程序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征得全体会员的同意,在15日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按照一会一事的原则进行核准,必须具体明确,不得过于宽泛。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主要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
(2)理事会、会员大会关于变更章程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不需要再全部提供章程,只需要把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业务范围的条款、内容表述清楚。
4. 社会团体备案
4.1社会团体需要备案的事项及提交哪些材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4.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提交哪些材料?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填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4.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需要备案有几种情形:一是新成立登记时,二是换届时,三是届内变更或补充。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章程规定提供选举的会议纪要,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同时附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职业证、单位会员附营业执照)、公职人员兼职任职履行审批的材料。
(3)新成立、换届,同时提交理事、常务理事名单(按照规定,社会团体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社会团体的工作量,连任的负责人只需在简历最后一栏写明上一届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和职务)。
5.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5.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5.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 社会团体证件丢失补办
6.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丢失如何办理?
(1)证书丢失,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2)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社会团体公章到登记管理部门补办(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自己来办理,则携带本人身份证,不用授权委托书);
(3)登记管理部门重新打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2社会团体公章丢失如何办理?
经办人带社会团体公章丢失补办说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领取刻章单重新刻章。
指南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步骤按每年相关通知、要求为准。
办理地点: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CBD-T1T2裙楼F区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477-858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