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6 18:32: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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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即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一自觉、八不准”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