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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旗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8-07-06 17:25: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鄂托克旗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日前得到进一步提高。本次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的等级和残疾性质不同给予年抚恤金的标准不同,因公导致六级残疾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27380/年,因战导致七级残疾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21990/年;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50元;对居住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50元;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目前,已对全旗112名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进行了调整,这项惠民政策切实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鄂托克旗民政局 邓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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