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5 16:34:00 作者:闫正阳 来源: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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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诚信建设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诚信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诚信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中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五届七中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要求,积极推动我市诚信建设工程,切实提升全市民政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扎实推进民政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建立健全民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完善民政领域各环节信用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各类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前列”和“三个四”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民政领域诚信基础能力提升行动、信用信息赋能提升行动、重点业务诚信质效提升行动、诚信素养提升行动,结合我局实际,健全完善工作举措,全面提升全市民政系统信用管理能力和诚信履约水平。在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养老服务、慈善事业、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等工作领域,有效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提升民政信用信息化水平,将信用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支撑。加快推进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民政干部增强守法履约意识,自觉履约践诺,以诚实守信为价值导向和自觉追求,夯实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信用基石,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前列”和“三个四”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民政领域信用基础能力提升行动
1.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将依法行政作为诚信政府建设基础,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全过程,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健全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健全执法机制,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工作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强化业务协同,加速推动民政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2.健全守信践诺机制。
(1)在作出行政确认、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招标投标、资质审查、资金拨付等决策前,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失信的行为采取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规划财务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社会救助科)
(2)认真履行民政惠民政策和承诺,以及签订的合同、协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企业和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和补偿。(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3)加强民政系统内部诚信建设,加大对督查检查考核过程中统计造假、数据造假、整改造假等行为的查核处置力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府失信事项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局系统范围内全面排查不兑现承诺、新官不理旧账、轻诺寡信、宰商骗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政府失信行为,针对发现问题开展集中整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见底清零。(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4)利用网站、新媒体平台围绕虚报冒领各类资金、评审舞弊、欺客宰客等失信突出问题,主动向社会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任单位:办公室)
3.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加强与发改委、政数局的沟通协调,依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整、及时、准确归集民政领域信用信息,做到“依法依规归集,应归集尽归集”。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数据及时率、合规率、上报率达到100%。进一步扩大公示范围,按照“双公示”拓展至“十公示”工作要求,全面公示民政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保障群众知情权,同时引导服务对象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4.深化信用信息应用。将信用信息贯穿于民政领域公共服务过程中,作为民政系统开展工作的重要标准,对守信者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办理等激励措施。加大民政领域信用数据开放共享,助力信用赋能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5.强化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不断提升公正监管能力水平。将民政系统内部诚信建设与重点工作评估相结合,对重大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失信目录与认定标准(试行)》《鄂尔多斯市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政府违约失信投诉线索转办工作,配合开展核实认定,按时反馈核实认定结果。(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6.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民政新型监管机制,拓展监管过程中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完善信用承诺制,进一步梳理承诺事项清单,将承诺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拓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完善社会组织、殡葬、养老服务机构等重点领域“红黑名单”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
7.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实施“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机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公开信用修复条件、办理流程,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提供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便利化措施,推动失信信用修复工作。完成整改后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畅通信用修复渠道,降低信用修复成本。(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二)实施民政领域信用信息赋能提升行动
8.推动民政数据共享。依托自治区“数字民政”项目建设,推进民政领域公共服务信息化,实现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业务的互联互通及民政数据的共建共享,不断提升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精准度。将民政领域失信主体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整合和动态管理,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9.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全面梳理民政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对本单位事项逐条进行时限压缩、材料压减、环节精简、流程优化,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全面推进民政服务事项“一窗一网一号”多渠道民政服务体系建设,拓展线上线下免证办服务事项,提高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民政政务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10.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面梳理民政领域信用建设弱项短板,根据民政业务特点,克服传统监管盲目性,建立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精准监管机制,实现“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将信用承诺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事前查信用、事中信用记录、事后信用约束的全过程监管,形成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应用、成效反馈的信用监管闭环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三)实施民政领域重点业务诚信质效提升行动
11.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领域诚信建设
(1)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各类活动,提升社会组织的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2)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和部门共享。将社会组织参检情况、年检结论向社会公示,积极利用“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公开信用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3)持续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红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诚信自律良好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审计抽查、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存在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约谈整改、年检降档、评估降级、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并扩大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集中公示途径,营造社会组织守信践诺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暖社同行”社会组织品牌。
(4)加强社会组织失信名单调查摸底。围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调查摸底、系统梳理,细致划分社会组织基础信息、经营状态等信息,分情况、分类别、分状态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5)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12.加强社会救助领域诚信建设
(1)优化救助流程,提升服务质效。持续规范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众认定办法和资金发放流程。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引导申请救助群众自觉守信、诚信申报,提高救助效率和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社会救助科)
(2)加强信息核对,保障精准高效。完善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信息机制,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进一步核实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要求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工作人员通过平台实时精准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提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众认定精准性,发现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停保。(责任单位:社会救助科)
(3)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失信行为。强化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等失信行为,及时停发资金,责令退回违法所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社会救助科)
13.加强婚姻登记领域诚信建设
(1)强化诚信教育。在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立“诚信文明婚姻登记窗口”,通过设置提示牌、张贴诚信提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全力营造婚姻登记诚实守信浓厚氛围。
(2)优化服务设施。深入推进“信用+婚姻登记”场景应用工作模式。在全市9处婚姻登记处、1处婚姻登记点配备人脸识别、指纹采集、身份证比对等智能设备,通过智能化信息比对,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
(3)明确惩戒措施。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和实施方式,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
14.加强殡葬管理领域诚信建设
(1)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严肃整治殡葬业价格秩序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在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确保殡葬服务机构诚信运营。
(2)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各领域执法力量,形成协同整治合力,对拒不整改问题的建设运营主体,指导旗区民政部门把相关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
15.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诚信建设
(1)加大项目落地实施监督力度。围绕养老服务“双千双百”工程,针对目前已建成和正在新建的项目,加大对各旗区落实力度的监管督促,确保民生实事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助推“暖城颐养”养老服务品牌的建立。
(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和综合监管机制。依托“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和智慧养老调度服务中心,深入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旗区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问题严格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完善信用管理长效机制。
(3)强化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结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及时公开公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信息、举报通道等信息。
(4)持续实行“黑名单”制度。将不按规定时限且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具有欺老虐老行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养老服务科)
16.加强公益慈善领域诚信建设
(1)深入推进落实“阳光慈善”工程,加强“慈善中国”和慈善组织年报年检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2)加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指导督促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各项内部制度。
(3)依托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专项检查等措施,全面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管。
(4)开展慈善捐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1次《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参与慈善的主体意识;动员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慈善捐助领域失信行为自查自纠工作。
(5)加强信息公开,打造“阳光福彩”。不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大力弘扬福彩诚信文化。加强福利彩票综合监管,定期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地区彩票市场进行检查,坚决打击查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福利彩票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市福利彩票中心)
(四)实施民政领域信用素养提升行动
17.开展诚信学习教育。聚焦“关键少数”,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讲诚信、树形象,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将诚信建设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督促指导党支部将诚信教育纳入支部2024年学习计划,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诚信建设的部署要求,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领域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守信、守法、道德教育,组织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印发诚信工作手册,增强民政工作人员信用意识和诚信行政自觉性。(责任单位:办公室)
18.加强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调任选任、评优评先、岗位晋升前,查询考察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将诚信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考察内容。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职人员,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办公室)
19.强化诚信工作宣传。充分利用信用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推广活动,在民政宣传阵地开展诚信教育,利用机关大屏等媒介展示诚信文化,在“两微一端”开辟专栏推送信用知识。结合非法集资宣传月等相关活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强化信用约束,提升自律意识。(责任单位:办公室、各有关科室)
20.加大信用品牌建设力度。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工作理念,大力推广信用承诺,打造民政领域诚信经营、守信践诺标杆企业,加大诚信典型选树力度,加大诚信企业、品牌和个人宣传力度。学习诚信典型,以诚信人物、诚信群体等诚信先进典型为学习对象,强化诚信服务意识,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宣传诚信典型,加大对失信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讲好民政“诚信故事”。促进各项工作有效传播、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信用建设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完善统一领导、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民政信用工作机制,各分管领导要靠前研究、亲自部署推动,做好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科室、二级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将信用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扎实推进信用建设与业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步骤、阶段目标、完成时限,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工作推进、信息反馈,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科室、二级单位围绕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定期填报台账,反馈工作推进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把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以长效机制形式固定下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宣传素材,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