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6 10:55: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号)、《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法规,加快推进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立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2年,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建成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推进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在社区、居住小区建设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配置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鼓励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拓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居家社区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

    推进居家社区智慧养老服务。建设市、旗(区)两级智慧养老服务监管调度系统,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点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打造居家社区老年人“住得上”“住得起”“住得好”的“虚拟养老院”。

    推进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方式,建立服务制度、保障重点人群、培育社会组织、培养服务人才,着力为失能、失智、低收入、计生特扶、优抚、孤寡、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多元、便捷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医疗保健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到2022年,全市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2000名,并推动实现每千名老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特岗津贴。深化校企合作,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推进农村牧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统筹规划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的建设和服务管理,打造包含健身保健、餐厅、卫生服务站等一场多用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村牧区投资兴办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推进农村牧区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向社会老人开放。

    (八)着力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将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纳入无障碍城市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项目一并推进。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500户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保障。市、旗区建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养老服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合力。

    加大多元投入。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市、旗区按现行财政分担比例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保障供地用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辖区政府免费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企业)使用,供给的设施要具备运营条件、符合养老验收标准。

    减轻税费负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加强综合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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