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10:27: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17144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717 

     

    鄂尔多斯市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然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下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下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避免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和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留守现象,力求实现家庭监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紧密衔接,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目标。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到2020年,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实现“零留守”的总体目标。 

    1.家庭监护主要责任更加明确。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级各部门要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政府主导保护格局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旗区要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严格落实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3.社会力量参与日臻成熟。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嘎查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着力解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关爱机制运行通畅。立足我市实际,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源头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随访跟踪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长效机制的构筑与运行,着力摸清我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底数,建立一人一档的动态信息管理台账,为实现精准介入、精准分类、精准救助、精准帮扶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推进,建立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业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担任。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2.研究制定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3.指导各旗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4.督促检查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2. 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定。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先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3.联席会议按照依法行政、分工负责、充分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审议事项,议定事项形成纪要,经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并实施。 

    三、工作措施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嘎查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机构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训诫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他人监护;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近亲属或嘎查村(社区)、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留守儿童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三种情形,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苏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予保障。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苏木乡镇(街道)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嘎查村(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调查评估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嘎查村(社区)、旗区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嘎查村(社区)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嘎查村(社区)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嘎查村(社区)后,公安机关及嘎查村(社区)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嘎查村(社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护。 

    (二)强化家庭、社会、学校三方职责 

    1.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各旗区要逐步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监督制度,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妥善安排好留守儿童学习与生活,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农牧业部门要在劳务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帮助农村牧区外出务工人员知晓自己对留守儿童抚养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嘎查村(社区)、学校要与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签定《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培训和教育,引导监护人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切实提高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2.强化社会的关爱责任。安全管理部门要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乐于玩耍、容易发生事故的水库、娱乐场所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查,并尽可能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类群团组织要大力开展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活动,使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心理有关爱、感情有寄托,学习有帮助,生活有支持,管理有家教。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网络的优势,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及留守计划生育家庭的随访和服务工作。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在公安、教育、民政部门的协助指导下,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档案,定期向旗区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和监护网络。 

    3.强化学校的教育责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实际需要,努力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监护条件。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假期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外出游玩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教育部门要配合相关单位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情况年报制度,定期统计更新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家庭基本情况和留守情况;加强学校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家校联系、心理抚慰、生活关心、学习辅导、结对帮助、亲情电话等方式给予关爱;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责任,实施心灵关爱,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积极向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要进一步优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环境,坚持流入地解决为主的原则,简化入学手续,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市区内相对就近入学。 

    (三)着力优化成长环境 

    1.改善基础条件。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幼儿园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建设民族幼儿园,努力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利用寄宿制学校等工作平台,建立农村牧区关爱留守儿童家园等服务机构,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课外活动场所。整合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的资源,加大农村牧区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力度,依托农村牧区文化站、综合活动室、草原书屋等文体活动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书籍、音像资料、棋类、球类等文化活动器材和设施,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课外文体活动。 

     2.落实救助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贫困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家庭困难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要发挥鄂尔多斯市“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作用,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教育、引导和权益保障等问题提供咨询和实际帮助,对侵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各级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农民工家庭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状况,为特困外出务工家庭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提供救助服务。 

    3.健全医疗保健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医疗保健工作,针对留守儿童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教育、生殖教育等健康教育,提供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等相关医疗保健制度,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强化权益保护。公安部门要建立驻村民警联系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制度,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违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突出对重点人员特别是精神病人的管控,避免农村牧区留守儿童遭受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伤害。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司法助理员联系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制度,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及其家长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5.净化成长环境。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游戏室、台球室、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监管,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营造整洁、文明、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环境。 

    (四)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1.加大财政投入。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设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等教育专项工程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整合、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民办公助、社会投资等途径,重点建设农村牧区中小学寄宿设施、关爱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家园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各旗区要积极探索与市场相结合的延伸服务手段和服务领域的有效办法,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文化补习、暑期托管、文化娱乐等适应农村牧区特点的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需要。同时积极利用社会捐赠,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举办各种形式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服务中心,面向市场,服务社会,扩大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服务资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问题是在我国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并将延续相当长时期的社会现象。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现实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落实责任。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原则,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财、物投入,切实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旗区要认真制定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三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与实施《鄂尔多斯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结合起来,推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社会宣传。各旗区要协调新闻媒体开辟相关专栏、专题,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先进典型,宣传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的自强精神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工作的浓厚氛围。 

  •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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