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城镇950元/人/月;农村720元/人/月(东胜、鄂旗95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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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7-8588245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困难群众。
补贴标准城镇1800元/人/月;农村11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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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补贴-全护理
补贴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
补贴标准13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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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补贴-半护理
补贴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
补贴标准5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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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
补贴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完全具备自理能力对象。
补贴标准5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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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时救助
补贴对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补贴标准950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一般为1-6个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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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补贴对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丧失生父母的儿童。
补贴标准集中供养2660元/人/月;分散供养222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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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7-8587671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1.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集中供养2660元/人/月;分散供养222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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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7-8587671
9、困难群众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特困户。
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减免用电15度,每度电价0.415元。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资金来源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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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1.75-79周岁100元/人/月;2.80-99周岁150元/人/月;3.100周岁以上6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2〕101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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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且在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内的70-79周岁老年人。
补贴标准50元/人/月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号)
资金来源自治区、市、旗区
咨询电话0477-8588235
12、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经评估为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1.轻度、中度受损 100元/人/月;2.重度、能力完全丧失 2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民发〔20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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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7-8588235
1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与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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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7-8588235
14、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补贴对象承保期当年3月15日满60周岁及以上鄂尔多斯市户籍老年人。
补贴标准保费为15元/人/年,保额为门诊、住院封顶5000-8000元;因意外造成的残疾和死亡封顶20000元;3年内可报案理赔。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内老龄办发〔2018〕2号)
资金来源自治区、市
咨询电话0477-8588235
15、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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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77-8580267
16、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四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城镇重度一二级(非低保)333.33元/人/月;2.城镇重度一二级(低保)233.33元/人/月;3.农村重度一二级(非低保)250元/人/月;4.农村重度一二级(低保户)150元/人/月;5.城镇精神智力三四级(非低保)250元/人/月;6.城镇精神智力三四级(低保户)150元/人/月;7.农村精神智力三四级(非低保)166.66元/人/月;8.农村精神智力三四级(低保户)100元/人/月。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37号)
资金来源自治区、市、旗区
咨询电话0477-8580267
17、惠民殡葬-基本殡葬服务费、公墓费
补贴对象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和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 人员、“三民”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和儿童福利院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百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公安人员、武警战士和现役军人,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寄存或在公墓安葬的人员。
补贴标准基本殡葬服务费:2280元/人;公墓费:2500元/人。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4〕155号)
资金来源自治区、市
咨询电话0477-8580267
18、惠民殡葬-公墓费
补贴对象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农村牧区居民、城镇失业人员等不享受职工丧葬补贴待遇的人员,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安葬的。
补贴标准公墓费:2500元/人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4〕155号)
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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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惠民殡葬-基本殡葬服务费节地生态安葬费
补贴对象凡生前具有鄂尔多斯市常住户籍的人员,死亡后骨灰处理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葬(以上四种方式均不留坟头)、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人员。
补贴标准基本殡葬服务费:2280元/人;节地生态安葬费:3000元/人。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4〕155号)
资金来源自治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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