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5 16:28:00 作者:梁慧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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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市管社会组织:
现将《2025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假肢矫形器生产和装配企业、殡葬业价格秩序、市本级社会组织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机构配合做好抽查工作。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2025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假肢矫形器生产和装配企业、殡葬业价格秩序、市本级社会组织
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内民政发〔2017〕85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的通知》(鄂双办发〔2025〕1号),以及《关于动态调整鄂尔多斯市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双办发〔2025〕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加快推动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抽查事项
(一)市本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1.抽查时间
2025年7-9月
2.检查范围
(1)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高风险社会组织(D类)30%抽取,较高风险社会组织(C类)20%抽取,一般风险社会组织(B类)10%抽取,低风险社会组织(A类)5%抽取。
(2)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高风险社会组织(D类)30%抽取,较高风险社会组织(C类)20%抽取,一般风险社会组织(B类)10%抽取,低风险社会组织(A类)5%抽取。
3.检查部门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市民政局抽查事项
主要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工作报告、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抽查重点: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
检查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①会费收取的标准和程序;②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③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④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⑤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⑥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⑦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⑧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⑨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⑩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⑪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⑫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⑬会费标准未按章程有关要求执行,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⑭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⑮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⑯行业协会商会在各类第三方服务中设租、寻租情况;⑰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3)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治。
检查重点:①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②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③另行制定章程的;④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⑤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⑥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⑦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⑧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⑩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⑪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⑫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⑬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⑭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⑮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⑯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⑰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⑱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⑲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⑳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整治。
检查重点:①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②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③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④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⑤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⑥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⑦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⑧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⑨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⑩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⑪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⑫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5)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抽查。
(二)养老服务领域抽查检查
1.抽查时间
2025年7-9月
2.检查范围
抽查对象:全市养老机构
抽查比例:未进行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B类)30%抽取,等级评定为1-5级的养老机构(A类)20%抽取。
3.检查部门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4.市民政局抽查事项
(1)运营资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事项的检查。
(2)服务规范:对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活动的检查;对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和按协议提供服务情况的检查;对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情况的检查;对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检查;对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的检查;对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的检查;对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情况的检查;对开展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检查;对为老年人家庭成员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情况的检查。
(3)运营管理:对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的检查;对养老机构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的检查;对是否依据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检查;对养老机构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情况的检查;对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检查;对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对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理情况的检查;对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协议等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的检查;对是否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检查;对是否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检查;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检查;对是否存在向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检查。
(4)服务质量安全检查: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防噎食措施的检查;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防压疮措施的检查;防烫伤措施的检查;防坠床措施的检查;防跌倒措施的检查;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防走失措施的检查;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安全
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5)意识形态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对养老机构开辟党员学习教育活动阵地,开展党建活动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民族团结进步等宣讲教育活动情况的检查;对养老机构开展的涉及意识形态、文化传播活动的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相关活动报备、审核把关情况的检查。
(6)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检查。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7.市消防救援支队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工作台账完整性检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三)假肢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检查
1.抽查时间
2025年7-9月
2.检查范围
抽查对象:本辖区营业性假肢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抽查比例:100%
3.检查部门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市民政局抽查事项
(1)行业人员数量和结构情况;专业设备、工具以及工作场所等情况;生产装配产品种类和数量情况;产品和服务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情况。
(2)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是否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储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做好验收记录,是否购进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殡葬业价格秩序检查
1.抽查时间
2025年7-9月
2.检查范围
抽查对象:本辖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
抽查比例:殡仪馆、经营性公墓50%
3.检查部门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市民政局抽查事项
(1)公墓价格、殡葬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2)墓穴(墓位)出售(租)价格欺诈、垄断牟取暴利;
(3)提供遗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捆绑收费;
(4)其他需检查事项。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
(1)检查经营者是否有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查经营者是否有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挤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检查经营者是否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4)检查经营者是否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5)检查经营者是否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6)检查经营者是否有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检查经营者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检查经营者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制定本次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相关参与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周密谋划,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二)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联合抽查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制定联
合抽查计划任务。
(三)名单抽取及派发。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的养老机构为被检查对象,由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子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生成一户机构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四)实施抽查检查。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实地检查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机构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联合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录入公示抽查结果。现场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牵头单位要及时督促指导相关联合抽查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参与本次联合抽查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牵头部门安排做好本次联合抽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三)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联合抽查工作中,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机构咨询,为机构解疑答惑。
(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