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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主要优惠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19 09:38:00    作者:田蕴然    来源: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鄂尔多斯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主要优惠保障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88号)要求,对市域内现行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公布。

                                               2021年11月19日 

        

      一、供地用房政策 

       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要求,就近及时补建或者置换。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全程参与。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辖区政府免费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企业)使用,供给的设施要具备运营条件、符合养老验收标准。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二、补贴补助政策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对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运营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被资助的社会养老机构,按新建、扩建和改建分别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一)新建、扩建的社会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实际投入养老服务的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7000元的建设补贴。(二)改建的社会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实际投入养老服务的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建设补贴。(三)床位补贴按年度发放,具体标准为实际投入养老服务的床位,每张每月补贴300元。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社会养老机构资金资助实施细则》(鄂府发〔2013〕60号)  

      按规定标准建设且实现有效运营的以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建设补助。1.智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委托管理等方式,着力打造统一管理、综合开放的“互联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市、旗(区)两级智慧养老服务中心。市级智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对养老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和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搜集和发布各类养老服务信息,展示养老服务成果和资源,宣传养老服务政策等;旗区级智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呼叫、运营、监管、服务等功能,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受理投诉与建议,着力打造方便快捷、资源共享、数据准确、监管有力的养老综合服务窗口。达到上述要求的,根据招投标中标价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为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建设补助。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有配(就)餐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规模大小、服务老年人数、服务满意度等情况给予30—6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可用于装修、专业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奖补制度》(鄂民发〔2021〕104号) 

      为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运营补助。对建设面积100㎡以上、日服务老年人数20人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奖补制度》(鄂民发〔2021〕104号) 

      三、税费减免政策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四、人才扶持政策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机制。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提供职业培训,为社会工作者、家庭照护者、为老服务志愿者提供相关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特岗津贴。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五、医养结合政策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促进医疗、康复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养老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蒙中医医院等,或者在其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的,应当按照国家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预约就诊、转诊绿色通道等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鼓励医疗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设施设备、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鼓励、支持利用森林、草原、沙漠等生态资源、景观资源、食药资源和文化资源建设康养基地,开展康复疗养、健康养生、旅居养老等康养服务。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引导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设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医疗保健服务。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六、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对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市和旗区人民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需求。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贴息、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等资金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七、综合监管优化政策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养老服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养老服务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人员配备、服务环境安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财政补贴和分类管理的依据。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监测和分析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非法泄露老年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加强风险提示。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2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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