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4 08:53: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9〕32号)有关要求,从2019年1月起,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增幅分别达到46%(集中供养)和64%(散居),全市193名孤弃儿童受益。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认真贯彻落实孤儿养育工作政策、制度,大力开展孤儿养育工作,全市孤弃儿童养、治、教、康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整体养育水平不断提高。一是认真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工作。持续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询问乡邻等方式深入了解孤儿的年龄、致孤原因、监护人状况、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并且实行动态管理,真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断强化孤儿生活保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孤儿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保证孤儿救助资金用于孤儿生活。三是建立孤儿救助动态管理机制。认真做好已纳入保障范围孤儿信息的录入和调整,严格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将孤儿的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资料,提高孤儿救助工作信息化水平。四是做好孤儿养育监护和日常监督工作。旗区民政局与孤儿养育监护人签订养育监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孤儿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对孤儿的养育质量提出具体的要求和相应的制约措施,确保孤儿基本生活和教育、就医、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