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16:44: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各旗区民政局,直属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18921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权利,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我市范围内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是指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1年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应当自受理首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应当自受理再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姓名有更改; 

    (二)工作单位有变动;  

    (三)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程序 

    (一)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申请补发。 

    第三章 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二)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五)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六)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注销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登记。  

    第十六条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5年内不得再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应当及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非隐私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自治区、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第一次登记包括全市所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公职人员),取得证书后如有脱产培训每次达4个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电 话:0477-8588228(传真)

    邮 箱:eedsmzj@126.com

  • 蒙ICP备19004350号-1

    网站标识码:1506000017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受理信访举报电话:0477-8588223

    纪检组邮箱:mzjpzjjz@126.com

    蒙公网安备150603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