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会成立登记
1.1设立基金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设立基金会经过哪些程序?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3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1.4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1.5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1.6基金会财产使用有何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
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1.7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住所使用权证明(下列形式之一均可: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用途,承诺该资金为本人或本单位合法财产);
(5)《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6)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7)《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8)《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初审通过,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验资通知单,进行验资。
2. 基金会注销登记
2.1基金会满足何种情形,可以申请注销?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2.2基金会注销经过哪些程序?
(1)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基金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2.3基金会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
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4)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3. 基金会变更登记
3.1基金会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基金会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基金会,另行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
3.2基金会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名称的理由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4)新章程;
(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6)理事会研究变更名称的会议纪要。
3.3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4)理事会研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
3.4基金会办理类型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类型的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4)新章程;
(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6)理事会研究变更类型的会议纪要。
3.5基金会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新住所证明(下列形式之一均可: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6基金会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3.7基金会办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基金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基金会印章;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 基金会备案
4.1基金会有哪些备案事项?
基金会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办事机构设立、更名、注销及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变动应当备案。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4.2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卸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不必填写此表);
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5. 基金会章程核准
5.1基金会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基金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提交理事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章程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需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5.2基金会章程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在新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6. 基金会证件丢失补办
6.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丢失如何办理?
(1)证书丢失,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2)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基金会公章到登记管理部门补办(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自己来办理,则携带本人身份证,不用授权委托书);
(3)登记管理部门重新打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6.2基金会公章丢失如何办理?
经办人带基金会公章丢失补办说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领取刻章单重新刻章。
指南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步骤按每年相关通知、要求为准。
办理地点: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CBD-T1T2裙楼F区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477-858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