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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安全部门、律师为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4-05-11 17:30: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答: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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