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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5-28 17:31: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省(区、市)、市(盟)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鄂尔多斯军分区司令部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委宣传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水土保持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健委、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新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统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委员会、市地方铁路办公室、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市科学技术协会、鄂尔多斯电业局、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银行、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 

       

    2.1.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各旗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救助应急工作方案,根据灾情进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发生重大灾害时,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组织部署我市救助应急工作,检查督导旗区救助应急工作落实情况。决定请求国家和自治区支援。研究解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2.1.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做好协调救助工作。   鄂尔多斯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市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国家重要财产转移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维持灾区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提供必要的转移安置场地。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灾学校师生的安全避险和转移工作;负责灾后复课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协助抢险救灾;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后的环境监测,协助其它相关部门完成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市水务局、市水土保持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指导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实施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干旱、洪涝、龙卷风、冰雹、大雪、沙尘暴、低温冷冻、雷电、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评估和上报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市卫健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紧急处理重大疫情,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的安全卫生。 

    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开展抗灾自救、安置牲畜、恢复生产;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掌握自然灾害林业受灾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灾后林业生产自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检验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抢险救灾提供交通工具,及时修复、疏通因灾损毁、堵塞的公路,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协调落实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会同市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经费预算,并监督救灾应急资金使用和管理。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对灾民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实行税收减免。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上报因灾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赈灾资金。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灾后抗灾设防,组织灾后重建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重建规划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帮助灾区因灾返贫人口恢复生产。 

    市统计局: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科研力量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攻关。   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审计和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市地方铁路办公室、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的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损毁的铁路、机场跑道。   市红十字会: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向全市或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全区、全国发出募捐呼吁,负责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根据灾情发放救灾款物,开展灾民安置和现场应急救助工作。 鄂尔多斯电业局:负责修复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畅通。 

     

     

     

       

    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银行:负责为灾区建设和灾民生产生活提供信贷资金。   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灾区的通讯保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及指挥部的部署,做好救灾相关工作。 

    2.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的损失及影响,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收集、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旗区、部门和单位开展救助工作;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地震和人防等部门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旗区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及有关旗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人民政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旗区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旗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及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自治区民政厅。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旗区以上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50人以上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万人以上;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自救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的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8)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其它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市长,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会商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申请自治区减灾委派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各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要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自治区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局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做好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务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及市科学技术协会积极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市人防办积极组织机动指挥平台开展指挥信息采集、整理、传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工作,组织做好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积极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文新广局及驻市各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分析引导等工作。 

    8)市民政局及市慈善总会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必要情况下,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红十字会要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和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I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长决定I级响应终止。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或4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自救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的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8)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其它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分管副局长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会商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旗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主任或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同时,申请自治区减灾委派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自治区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做好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工作,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文新广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分析引导等工作。 

      (7)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局长提出Ⅱ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分管副市长决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长。 

    1.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或800户以上、1万间或4000户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自救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的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8)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其它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并提出响应建议,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局长,由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民政局分管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旗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同时申请自治区减灾委派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民政局要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自治区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旗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旗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局长决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市长。 

    2.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或相邻几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3.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6)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7)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自救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的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8)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其它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局长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旗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旗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6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科提出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分管副局长决定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局长。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旗区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救助。 

      6.2.2 受灾地区旗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民政局及市慈善总会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受灾群众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民政局根据旗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旗区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金融保险部门要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理赔应急预案,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受灾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受灾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勘查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 

      6.3.6 由市里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和旗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1.3 市和旗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和旗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代储、合同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军地联储、物流仓储等多种储备形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旗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务、水保、农牧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牧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和完善跨盟市沟通与协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盟市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先进盟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7.5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我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龙卷风、地震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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