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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征求《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6-12-17 17:06:00    作者:    来源: 【字体: 打印页面 保存 分享: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旗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务于2016122217:00前以正式文件反馈至市民政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卢丽文    联系电话:8588231(传真)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161213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方案

     

    为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基层群众自治和依法协商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健全协商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障,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

      坚持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的关系,既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又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的城乡社区,鼓励群众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目标要求

    2018年,全市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协商主体、协商内容明确,协商形式、协商程序规范,协商活动全面展开,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实施步骤

    各旗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城乡社区协商的相关政策文件,掌握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方法和要点。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协商。

    (二)实施阶段。各旗区制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部署工作。每个苏木乡镇、街道选择35个干部业务和组织能力强、(居)民参与积极性高的嘎查村(社区)作为示范点,抓好典型培养,加强督导检查,深入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三)总结阶段。各旗区对示范点的社区协商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合理安排各年度工作计划。

    (四)推广阶段。积极发挥社区协商示范点的作用,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形成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各旗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指导性目录,主要包括:涉及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土地流转、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工程项目等事宜,尤其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嘎查村(居)民小组、驻嘎查村(社区)单位、基层社会组织、驻嘎查村帮扶工作队、业主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此外,还要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协商。

    (三)明确协商方式。涉及嘎查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嘎查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跨嘎查村(社区)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嘎查村(居)民小组,在嘎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嘎查村(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四)拓展协商形式。坚持嘎查村(居)民会议、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嘎查村(居)民议事会、嘎查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嘎查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充分利用民情恳谈日、社区(驻嘎查村)警务室开放日、嘎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民服务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同时,继续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等现代科技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更为广泛的网络协商平台。

    (五)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一是提议,即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二是通报,即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三是协商,即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四是反馈,即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嘎查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对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要提交嘎查村(居)民会议或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于跨嘎查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要交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六)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嘎查村(社区)落实的事项,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嘎查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嘎查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健全协商制度。要建立七个方面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

    一是建立协商沟通制度。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自治组织、城乡居民各类协商主体的沟通协商制度。

    二是建立议事制度。建立健全嘎查村(居)民会议、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嘎查村(居)民协商议事会等议事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完善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增加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嘎查村(社区)协商民主的监督内容。

    四是建立共建协商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利益调处、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驻社区单位共建协商制度。

    五是建立物业协调服务协商制度。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要探索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服务协调制度,通过制度实现各类协商主体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定期协商和对口协商。

    六是建立协商反馈制度。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嘎查村(居)民及时反馈协商结果,并确保协商结果及时得到落实,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七是建立协商议事记录制度。各嘎查村(社区)要建立协商会议记录簿,及时做好协商会议内容记录,确保有档可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苏木乡镇(街道)两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总体内容来抓,结合城乡社区协商的具体实践和现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不断加大落实的力度。嘎查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使城乡社区协商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要不断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嘎查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社区党员议事制度,推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嘎查村(社区)、到嘎查村(社区)报到制度,同时,要不断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苏木乡镇、街道指导嘎查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二是要建立分类指导机制。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嘎查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村牧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三是要建立联动、带动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与嘎查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嘎查村(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旗区和苏木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和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嘎查村(居)民会议或者嘎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嘎查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加大人才保障力度。要不断开展城乡社区干部、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

    (四)加大指导和督导力度。各旗区组织和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研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保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指导城乡社区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教育和引导广大城乡社区居民坚持正确的、理性的诉求表达方式,避免过激的、非理性的和无秩序的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结合嘎查村(居)民自治工作和加强城乡社区党建工作,将城乡社区协商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不断加强督导力度。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旗区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城乡社区协商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并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推进本地城乡社区协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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