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1 16:05:00 作者:王方 来源:社会救助科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保存】 | 分享: |
十八大以来,我市立足社会救助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2014年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9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2号),办法的实施更加精准识别社会救助对象,为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奠定基础。2016年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39号),有效解决了城乡居民因急难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2018年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8〕42号),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还出台了《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编办 财政局 人社局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18〕115号)等政策性文件,建立起了以城乡低保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救助、社会互助和慈善捐赠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体系。
2021年我市出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97号),逐步推动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民生保障要求,高水平地实施基本民生保障,有效保证困难群众不掉队,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织密保障网,保证发展成果人人共享,人人可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