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未成年人的收养审批 |
办理机构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
申请受理条件 |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
所需材料 |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状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
办理地址 |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的收养登记机关 |
办理电话 |
东胜区:8380905;伊金霍洛旗:8681953;准格尔旗:4215025; 康巴什新区:8599766;乌审旗:7219318;鄂托克旗:6218093; 鄂托克前旗:7622441;杭锦旗:6622198 |
办理时间 |
调查了解后,符合收养条例的当时办理。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程序 |
窗口收费----内部流转(审核、办理出证)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1、收养证工本费10元/本,外国人20元/本; 2、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台湾居民、华侨)2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220元/件,外国人75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5、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交纳。 |
备注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 |
主办: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8228 (传真) 邮箱:eedsmz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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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