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办理机构 |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
办理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
申请受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所需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
办理地址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318 |
办理电话 |
8588236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程序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部门通过审查后发注销证明文件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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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8228 (传真) 邮箱:eedsmz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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